中新網長春7月24日電 (趙曉光 丁紅波 張玉卓)7月24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公開宣判徐鳳山、徐偉、葉海龍等23名被告人貪污、受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該案經吉林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23名上訴人的上訴,全案維持原判。
本案經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于07年9月21日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徐鳳山,原系榆樹市人大副主任兼榆樹市工會主席(正處級),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0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鳳山在任榆樹市人大副主任期間,經榆樹市委、市政府決定被告人徐鳳山為招商引資及港榆賓館建設項目負責人。當投資方撤出后,被告人徐鳳山個人接替該工程并冒用“港商姚立華”之名欺騙政府,造成該項目還有港商投資的假象,在沒有港商及域外投資的情況下,被告人徐鳳山多次與政府談追加優(yōu)惠政策,騙取政府無償劃撥土地給投資商,所劃撥的土地出讓金、土地規(guī)費等折合人民幣28,677,469.62元,除移交給榆樹市政府港榆賓館主樓、灶房產權的總造價4,849,758.00元外,徐鳳山侵吞人民幣23,827,711.62元。
被告人徐鳳山在任榆樹市副市長、人大副主任期間,還多次收受、索要賄賂。
被告人徐偉(別名徐大偉),原系榆樹市熱力公司副經理。徐偉組織、策劃、指揮,形成有一批骨干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和敲詐勒索獲取經濟利益,支持該組織非法活動,以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的多次毆打他人,欺壓、殘害百姓,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在徐鳳山、曹利忠的包庇、縱容下,在榆樹市形成重大的惡勢力影響。
為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保證公民人身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徐鳳山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徐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320萬元。一審法院對其余被告也均作出相應判決。
在案扣押被告人徐鳳山的非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在案扣押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使用的槍支依法沒收,非法斂取財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后,23名被告人及原審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許連寬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許連寬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按撤訴處理。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各上訴人的上訴,全案維持原判。對上訴人徐偉、葉海龍的裁定,還將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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