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31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31日發(fā)出通知,明確地震捐贈款物管理費用問題。通知強調,各級民政部門在救災捐贈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贈資金中列支管理費用;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公募基金會開支的管理費用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其自身章程的規(guī)定,并盡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費用,管理費用提取使用情況要向社會公布。
5月12日汶川地震發(fā)生后,全國各族人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海外華僑華人以及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和國際友人慷慨捐助,為抗震救災提供了大量資金和物資。為加強和規(guī)范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國務院辦公廳就有關問題發(fā)出通知。
這份名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強調,要加強規(guī)劃引導,合理有效使用救災捐贈款物。
通知指出,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向接收捐贈的部門和單位及社會公布需求信息。救災捐贈款物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tǒng)一協(xié)調下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避免重復投入和浪費。災民過渡安置房建設和災后恢復重建要合理確定資金來源,可以協(xié)商方式引導接收捐贈部門和單位安排資金。
通知明確,定向捐贈的款物,由接收捐贈部門和單位按照捐贈人意愿安排使用。在捐贈款物過于集中同一地方同一項目的情況下,接收捐贈部門和單位要主動征求捐贈人的意見,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后,按有關規(guī)定調劑使用。民政部要根據抗震救災需要和災后恢復重建規(guī)劃,按有關規(guī)定,提出其接收的非定向捐贈資金分配方案,財政部審核撥付。地方民政部門接收的非定向捐贈資金分配辦法,由各省(區(qū)、市)人民政府制定。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公募基金會接收的非定向捐贈資金可根據抗震救災需要和災后恢復重建規(guī)劃,自行安排使用并報民政部門備案,但不得用于增加本機構的原始基金。
通知強調,各級民政部門在救災捐贈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贈資金中列支管理費用,相關費用由財政部門按規(guī)定安排。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公募基金會開支的管理費用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其自身章程的規(guī)定,并盡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費用,管理費用提取使用情況要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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