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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全文(3)

2008年05月08日 21:41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關于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額外支付的1個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本人上月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一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或者用人單位破產、解散以及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于經濟補償標準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是,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于經濟補償標準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關于因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了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因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以及本條例的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007年12月31日前的經濟補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配套規(guī)定計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計算。

  第四章 勞務派遣特別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用工單位一般在非主營業(yè)務工作崗位、存續(xù)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崗位,或者因原在崗勞動者脫產學習、休假臨時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頂替的工作崗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第三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但是,可以將招用的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崗位工作。

  第四十條 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外,用工單位不得將派遣期限未滿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第四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應當支付經濟補償?shù)那樾魏偷谒氖邨l關于經濟補償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出資、控股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自行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投訴、舉報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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