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法院對參與“3•14”暴力事件部分被告人宣判
4月29日上午,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公判大會,對拉薩“3.14”打砸搶燒嚴重暴力事件中的部分犯罪案件依法進行了公開宣判。據(jù)悉,此舉在拉薩“3·14”事件發(fā)生以來尚屬首次。 中新社發(fā) 青陽多旦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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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9日,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參與拉薩“3•14”打砸搶燒嚴重暴力事件部分被告人進行了公開宣判。
達賴集團和境內(nèi)外分裂主義分子組織、策劃、蓄意制造的拉薩“3•14”打砸搶燒嚴重暴力事件,不僅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而且嚴重危害了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參與拉薩“3.14”打砸搶燒嚴重暴力事件的被告人,他們的犯罪行為駭人聽聞,慘不忍睹,滅絕人性,手段殘忍,已經(jīng)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經(jīng)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作出了一審判決,認定巴桑等30名被告人分別構(gòu)成放火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guān)罪、妨害公務(wù)罪、盜竊罪。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巴桑、索朗次仁、次仁無期徒刑;判處被告人晉美、格桑巴珠、格瑪達瓦、多覺、米瑪、阿旺曲央、巴珠15年以上有期徒刑;判處被告人亞杰、曲培扎西、多吉達杰、阿旺、格桑次仁、米瑪、索朗次仁、洛桑桑旦、次旦、培桑扎西、拉巴次仁(大)、洛桑扎西、拉巴次仁、塔慶、土旦加措、扎西加措、格桑頓珠、旦增堅才、格桑尼瑪、益西3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記者裴智勇、徐錦庚、張帆)
【編輯:聞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