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許霆案終于有了結果。據(jù)新華社報道,3月31日下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許霆案進行重審,許霆被以盜竊罪判處5年徒刑,追繳所有贓款,并處2萬元罰金。對于這一判決,許霆本人當庭表示不再上訴。
很少有人像對許霆案一樣這么關注過一個案件,這種關注是緣于對同處社會底層的自身權益的關注,更是對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關注。許霆案的改判,雖然坊間仍然議論頗多,但較之前的無期徒刑判決,顯然離法律的公平公正更近了一步,畢竟許霆他確實犯了罪,必須依法受到處罰。
回顧許霆案審理的整個過程,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其實許霆案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也在法律規(guī)定之內,因為盜竊金融機構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現(xiàn)行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法官審理案件不能造法,而只嚴格遵守法律的規(guī)定,判處許霆無期徒刑已是就低判刑。然而,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卻不一定符合社會的公理與正義。人們質疑的是,即使許霆的行為構成盜竊,為何只因為盜竊的是銀行便要被判處最低無期徒刑的重罰?而一些貪官貪污受賄或挪用幾百萬、上千萬元,有些也沒有被判處無期徒刑?顯然這種質疑有著樸素的道德合理性。
許霆案之所以在重審時得以從輕,只判5年,這要歸功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外施恩”,是廣州中院考慮到許霆案的特殊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可以說,許霆是不幸的,不幸在由于他的貪心和銀行ATM機的誘惑,導致了他的牢獄之災;而他又是幸運的,他的遭遇得到了廣大網(wǎng)友、媒體和社會各界的聲援和支持,最終得以被最高法院“法外施恩”,從輕處罰。
與基本案情和許霆基本一樣的云南“許霆案”的當事人何鵬相比,許霆是如此的幸運,因為何鵬被當?shù)胤ㄔ号刑幜藷o期徒刑,并已經(jīng)服刑了4年多。
有消息人士稱,全國人大有意修改現(xiàn)行刑法;蛟S許霆案將引發(fā)相關法律的修改,推進相關法律的進一步完善。然而,由于立法的滯后和缺陷,有人為法治的進步付出了沉重的代價,許霆如此,彭堅更是如此。這是我國法制發(fā)展特定階段的不完善決定的。
許霆案帶給我們的最大反思,或許在于如何更好地解決法律的滯后問題,避免更多的人因法律的不正當受到不公正的對待。因為我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時期,經(jīng)濟的發(fā)展、社會的變革,會使法律的滯后性廣泛存在于各種法律之中,比比皆是,比如有關火車撞死人只賠300元、城鄉(xiāng)“同命不同價”等。這些不合時宜的規(guī)定,都在損害著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影響著法治的權威,侵害著公民的權利。
因此,我們在期待許霆案能引發(fā)相關法律的修改和完善的同時,我們更期待有關部門能吸取教訓,以此為契機,對相關的法律進行全面的審視、清理和修改,讓那些不符合時代發(fā)展要求、嚴重滯后的法律規(guī)定“壽終正寢”,還法律公平正義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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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著“云南許霆”之稱的何鵬的代理律師在旁聽了許霆案的庭審過程后,興奮地表示要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訴,希望讓這起沉寂了7年的舊案得以改判。
何鵬原是云南公安專科學校的學生,2001年3月2日,他持卡到云南省民族學院的ATM機上查詢余額,因農行計算機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何鵬用余額只有十元的卡,在不同地方的ATM機上分221次共取出了現(xiàn)金429700元。隨后通知其母親為其農行金穗卡掛失。
案發(fā)后,2001年3月5日何鵬被刑事拘留。2002年7月12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級法院以盜竊罪判處何鵬無期徒刑。何鵬不服提出上訴。2002年10月17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孫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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