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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案”一審判決無期的法律依據為何引爭議

2008年03月31日 10:44 來源:光明日報 發(fā)表評論

  在社會上引發(fā)持續(xù)關注的廣州“許霆案”今年1月發(fā)回重審后,審理期限即將屆滿。人們正期待該案突破法律困惑,獲取一個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俱佳的判決。

  就在不久前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有全國人大代表曾向媒體表示:廣州“許霆案”屬于惡性取款,定罪判刑是應該的,但這是一個特殊的盜竊案件,判處盜竊金融機構罪顯然不合適,應該綜合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審判決無期的法律依據為何引發(fā)爭議

  2006年4月21日,在廣州做保安的許霆利用ATM機故障取款17.5萬元后潛逃,一年后落網,2007年12月2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盜竊金融機構罪”判處許霆無期徒刑。

  一個進城務工的農村青年,因取款機出錯,一念之差,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許霆案經媒體披露后,立刻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質疑,不管是法律專家還是普通百姓,多數(shù)認為“無期徒刑”量刑過重,對沒有前科的許霆不公平。

  那么,法院一審判決許霆“無期徒刑”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

  《刑法》第264條規(guī)定,“盜竊金融機構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對有“盜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形的犯罪人“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其中關于“金融機構”的認定,是刑事處罰的重要依據。

  正是這個依據,引起了司法爭議,許多學者、法律專家、律師表達了不同的看法。2008年1月8日,北京8名律師聯(lián)名上書全國人大和最高法院,遞交了一份《關于刑法及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議書:認為許霆案適用的法律依據量刑幅度太僵硬,出現(xiàn)了刑罰斷檔現(xiàn)象,造成了適用刑罰上的不銜接。目前適用的《刑法》與《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分別發(fā)布于1997年和1998年,這些法律條文距今已有10年,以10年前的罪刑標尺來衡量今天的犯罪行為,顯然不符合社會實際。

  聯(lián)名上書的李方平律師認為,許霆案的關鍵不是定罪問題,而是量刑問題。盜竊金融機構只有無期徒刑或死刑兩檔刑罰,顯然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他分析了我國《刑法》第264條存在的立法缺陷。依照該條規(guī)定,盜竊金融機構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ATM機如果被認定為金融機構,超過10萬元依法就只能判處無期及以上徒刑。但10年來,盜竊量刑標準并沒有根據國民經濟、人均收入的提高作相應的調整。如果不及時調整量刑標準,對現(xiàn)在和將來因盜竊治罪的公民是不公正的。

  為此,廣東省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朱征夫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適當修改相關的司法解釋,將“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3萬至10萬元以上”的條款提高至20萬元以上,以符合目前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情況。他認為,當前社會正處于轉型期,法院如何審判是對社會價值的一種引導。許霆案在量刑上應作適當處理,畢竟和普通盜竊金融機構罪有所不同。

  裁決如何“合法又合理”是亟待解決的難題

  2008年1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許霆案發(fā)回重審。

  2008年2月2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許霆案”進行了重審,檢察機關仍以“盜竊金融機構罪”對許霆提起公訴,而許霆的律師仍堅持無罪辯護。

  許霆的律師楊振平堅稱許霆的行為不具備構成“盜竊罪”的條件,許霆并未進入金融機構內部,他的行為不具有秘密性,應當是民法意義上的“無效交易”行為。許霆是以真實的身份、在公開場所取錢,沒有盜竊罪的“秘密竊取”特征。許霆以自己的電子身份對取款機發(fā)出指令,是一種要約,取款機隨后對要約作出回應,屬于正常合法的交易過程。許霆的行為不應在刑法調整范圍內,僅可算是民法中的不當?shù)美。許霆的另一位律師吳義春認為,鑒于取款機出錯具有誘導許霆實施民事違法行為的客觀效果,銀行也應當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廣東省人大代表劉愛平認為,許霆的行為的確構成了犯罪。但對其犯罪行為,不能簡單地適用刑法第264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來定罪量刑。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遇上復雜的特殊個案,就會出現(xiàn)依法裁判“于法有據、于案不公”的尷尬局面。如何在法律條款與復雜的事件中尋求平衡點,使裁決“合法又合理”,是目前司法部門應該探討解決的一道難題。

  北京大學教授賀衛(wèi)方認為,這個案子爭論點是究竟是適用民法,還是刑法。ATM機是否等同金融機構,這決定到量刑的輕重;當事人的犯罪行為是否構成盜竊?法院在推理、適用法律的解釋方面做得不足。

  不久前,廣東省律師協(xié)會電子商務法律專業(yè)委員會召開許霆案學術研討會,廣東省律協(xié)電子商務法律專業(yè)委員會主任蔡海寧表示,許霆案屬于在新技術運用中形成的新型侵權情形。如果按照法院將取款機看成金融機構的定義來看,取款機是虛擬的銀行職員,那么,取款機出錯如同銀行職員出錯,取款人是否就構成犯罪呢?另外,取款機所有權屬于誰?單純從民法、刑法角度都不能作出客觀、全面的解釋!霸S霆案”所遭遇的法律困惑使得原有法律不盡完善之處凸顯出來,這將促使我們國家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更多地考慮到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各種因素。

  直到現(xiàn)在,法官、律師以及法律專家對許霆案尚待形成共識。但不管怎么說,許霆案引起這么多人的關注,反映了公眾對司法公正有著強烈的企盼。許霆案是一種新型案件,人們期待對該案的重新審理,促使我國的法律的不斷完善。(記者張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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