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旬陽縣國土資源局承擔政府“大河堤建設工程”,拖欠工人工資100余萬元,五年來一直未兌付。在討薪工人守候十天十夜后,旬陽縣國土資源局下發(fā)紅頭文件,承諾縣政府資金到位后現(xiàn)場兌付。文件最后寫著“特此承諾(此承諾等同欠條)”。1月29日,旬陽縣政府撥款20萬元給縣國土資源局,200多名工人本應拿到的15萬元,卻被國土資源局會計“截留”3萬,優(yōu)先用于支付其丈夫在工程中的材料款。(2月3日《三秦都市報》)
政府經(jīng)常會下發(fā)文件,像國務院經(jīng)過正規(guī)程序下發(fā)的是行政法規(guī),國家部委、省級政府和部分地級市政府下發(fā)的是規(guī)章,這些都是被當作正式的法律淵源。其他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下發(fā)的紅頭文件,雖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但也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審判中被法院參考。政府的紅頭文件通常是政府實現(xiàn)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是一種行使政府公權力維護社會秩序的“公法”行為。政府的紅頭文件拿來當作“欠條”用,真是曠世奇聞。
當然,政府也會像普通公民一樣,進行買賣或者雇人做事,從事一些私法上的行為,但是,在這方面,政府與普通公民是平等主體,遵循市場的“平等交換”規(guī)則。像旬陽縣國土局拖欠工人工資100余萬元,那么,國土局就應當像普通公民一樣,給人家打欠條承諾還錢。而下發(fā)紅頭文件,并以此來等同欠條,這是一種用公法行為代替私法行為的做法,是明顯的錯位與越位。
如此明顯的法律“笑話”為何堂皇上演?一方面,這表明包括討薪工人在內(nèi)的許多人,對于政府機關的“信用”已經(jīng)徹底失去信任,拖欠工資100余萬元而五年未兌付,已經(jīng)很難相信這樣的“債務人”能像其他公民或者公司一樣自覺履行義務;同時它又是一個強勢部門,也難以相信能像起訴普通公民一樣獲得司法的有力救濟,被拖欠者只得轉(zhuǎn)而求助于國土局的“公法身份”———行政機關。另一方面,這一事件也表明,對于旬陽縣國土局,對于這樣一個“欠賬”達五年之久的行政機關來說,它已經(jīng)在私法上沒有任何信用可言了,只能利用紅頭文件來“典當”自己在公法上的信用———我雖然沒有履行交易中的還債義務,但這一次,我下發(fā)紅頭文件,就像有上級督促履行的行政管理職能一樣,盡力去還債。畢竟,紅頭文件代表著公法行為,代表著政府的行政管理行為,這個文件可能還是有一定信用的。
用公法的行為來代替私法行為,用紅頭文件“典當”政府的信用,這與我們建設法治政府的道路距離甚遠。國務院提出用十年打造“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就包括廉潔政府、誠信政府、高效政府、有限政府。這個誠信政府包括政府在公法行為上的誠信與私法行為上的誠信,一個在諸如做買賣等市場交易行為上不守信的政府,如何能贏得公眾的認同與尊重,如何能具有公信力與權威?所以,用“紅頭文件等同欠條”是下下策。不幸的是,就是旬陽縣國土局下了九牛二虎之力,用“紅頭文件等同欠條”,典當盡最后一點政府信用,局里的會計居然還“截留”3萬元,優(yōu)先用于支付其丈夫在工程中的材料款,如此,政府的信用情何以堪,情何以堪!
-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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