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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須辭職再簽約?企業(yè)對勞動合同法存五大誤讀
2007年12月16日 15:52 來源:法制網(wǎng)——法制日報

  引子:據(jù)《京華時報》報道,上市公司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公司北京片區(qū)為了應對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要求80多名員工以“個人原因”辭職。員工們同時被告知,大多數(shù)人可以在元旦前拿到新合同。

  記者從位于九龍花園的北京片區(qū)辦公室拿到了該公司一份“關于2008年用工編制和勞動關系處理的通知”。其中寫到,由于勞動合同法將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根據(jù)公司的統(tǒng)一安排,與片區(qū)存在實際用工關系的所有員工需先辭職。之后,屬于股份總公司編制的人員,可簽新的勞動合同。與片區(qū)有勞動關系的其他員工,可辭職后部分簽約。此外,內(nèi)勤、司機、行政財務等輔助性崗位將采用勞務派遣方式,由瀘州老窖選擇并簽約一家全國性勞務派遣公司,解除現(xiàn)存勞動關系并由勞務派遣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通知還說,貫徹通知內(nèi)容不力的片區(qū),該片負責人須承擔責任。

  中華全國總工會曾于12月初發(fā)布通知,要求堅決制止用人單位勸辭職工規(guī)避勞動合同法的行為。12月12日,北京市總工會也發(fā)布緊急通知,稱要求職工辭職、重簽勞動合同等方式違反了現(xiàn)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目前,北京市朝陽區(qū)勞動局已受理此案。

  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夕,類似事件接連發(fā)生,希望有關部門在準確解釋法律的同時能有一個良好的對策。

  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夕,這部關系到眾多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切身利益的法律引來了越來越多人的關注。12月7日至8日,由青島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中世律師聯(lián)盟(SGLA)、法制日報周末報社主辦,青島財經(jīng)日報協(xié)辦,德衡律師集團承辦的“和諧勞動關系與企業(yè)制度創(chuàng)新法制論壇”在青島舉行。

  關于這部即將實施的法律一直爭議不斷。先是在法律審議期間,有外國商會提出,如果法律通過將會增加企業(yè)成本,他們會考慮將投資轉向別國。后在今年9月,又爆出華為公司要求其內(nèi)部工齡滿8年的員工“主動辭職”再“競聘上崗”,而其目的竟是為了歸避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可能產(chǎn)生的風險。

  究竟應當怎樣理解勞動合同法?這部法律的實施果真會增加企業(yè)的成本?面對眾多關于這部法律的評論,企業(yè)又應當站在何種角度進行理解?在本次論壇上,中華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中國勞動法學會副會長郭軍列舉了目前對勞動合同法的幾種誤讀,并一一給予解釋:

  誤讀一:勞動合同法是對勞動者單方保護

  勞動合同法在第一條明確寫到: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有一種說法是,在這一條中只提及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未提及用工單位一方,因此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單方的保護。

  對此,郭軍并不認同。“因為在勞動合同關系中一方強、一方弱。因此這次勞動合同法在立法過程中遵循了以往勞動法的一個立法原則,第一條中寫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沒有寫保護勞動關系雙方,這是受勞動法的立法原則決定的。因為勞動關系本身是一個傾斜關系,所以要立法要向勞動者適度傾斜,把這一關系校正到相對平衡的階段!

  在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中規(guī)定,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如果用工單位不簽書面合同怎么辦?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其自身很難解決這個問題。因此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如果用工單位一個月內(nèi)不簽不會有什么法律問題,但是如果過了一個月的期限,就要支付兩倍的工資!惫娬f。

  誤讀二:勞動合同法限制用工單位自由

  對此,郭軍表示,以前我國的用工制度并不規(guī)范,用工單位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有大量的用工單位不和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護。

  這次勞動合同法僅僅繼續(xù)重申勞動法的規(guī)定,僅僅要求達到特定條件的勞動者才有要求續(xù)簽的權利,而對于企業(yè)采取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做任何限制,以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均沒有限制性規(guī)定。因此用工單位可以絕對自主選擇用工方式,并不存在任何障礙。

  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guī)定,是許多用工單位認為勞動合同法限制用工單位自由的一個重要因素。郭軍表示,十四條規(guī)定的無固定期限合同是在用工滿十年,或兩次連續(xù)簽定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才可以要求簽定的。

  用工單位在選擇是否和勞動者連續(xù)兩次簽定勞動合同,或者是否連續(xù)用工十年方面都是完全自由的。而用工單位如果要選擇和一個勞動者達成無固定期限合同,也是基于對這個人勞動能力的肯定。就算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也是可以終止和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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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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