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酒后駕車引發(fā)重大交通事故,在審查處理期間,又引出收受他人巨額財物的重大問題,11月27日,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在天門市對原荊州市副市長程雪良及其妻子丁翠萍受賄、交通肇事一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據檢察機關指控,1997年至2006年間,被告人程雪良在擔任公安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和荊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與其妻丁翠萍共同收受雷沫元、袁本義、陳志柏等37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68500元、美元1000元。其中,程雪良多次利用春節(jié)、女兒上大學、自己上中央黨校學習等時機,直接收受上述人員的賄賂計人民幣14萬元、美元1000元,其妻丁翠萍收受22.85萬元并于事后告知程雪良。程雪良利用職務之便,為雷沫元、袁本義、陳志柏等37人在職務變動和工作上謀取了大量的利益。
2006年1月27日15時左右,被告人程雪良酒后駕車載乘其妻子及女兒前往石首過春節(jié)。當車行至公石線31KM+800M處一右向彎道時,由于車速過快,車輛駛入逆行道,程急踩剎車,同時向右打方向盤欲回自已車道時,將在其車行道右前方路邊與其相向行走的李志祥及所牽的耕牛撞倒,車輛沖出路面?zhèn)确诠酚覀人疁现,李志祥被送往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程雪良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賄賂,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妻丁翠萍明知上述行賄人為工作或職務變動而有求于被告人程雪良,仍然收受上述人員的錢物,并事后告知被告人程雪良。程雪良也為請托人謀取了利益,丁翠萍的行為應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此外,被告人程雪良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還構成交通肇事罪。
鑒于被告人程雪良、丁翠萍在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之前,向省紀委如實交代了自己的受賄事實,均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對起訴指控的基本事實不持異議,法庭采取了被告人認罪案件簡化審理的程序進行了審理。
由于指控的筆數較多,整個庭審持續(xù)了一天時間。法庭宣布將擇期宣判。(樊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