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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媒體關(guān)注鄭筱萸案判決:鐵腕反腐還百姓公道
2007年05月30日 11:29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鄭筱萸(資料圖)。 中新社發(fā) 宋吉河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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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5月30日電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昨天對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鄭筱萸死刑。海外媒體對此一判決予以高度關(guān)注,認為凸顯中央鐵腕反腐的決心和力度,“還了老百姓一個公道”。

  香港《文匯報》報道稱,此一判決是對前一時期外傳中國將對高官犯罪“不再判死”的反駁,也凸顯中央鐵腕反腐的決心和力度,官場震懾力極大。

  報道引述有關(guān)專家指出,自十六大以來,中央一貫倡導民本思想,各級官員對于民眾健康、生命安全等均“馬虎不得”。特別是近一段時期以來,中央對領(lǐng)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將繼續(xù)從嚴監(jiān)管,在法律面前,任何干部并無任何“特權(quán)”可言。

  香港《明報》刊發(fā)評論指,鄭筱萸被判死刑,顯示內(nèi)地官員貪腐、瀆職行為對國家公權(quán)力和民眾利益造成的損害程度,亦成為量刑的重要依據(jù),無疑是還了老百姓一個公道。文章也指出,如何從制度上防范像鄭筱萸這樣將權(quán)錢交易伎倆發(fā)揮到極致,并導致重大公共利益嚴重受損的現(xiàn)象再度發(fā)生,是中共領(lǐng)導層依然必須正視的重大反腐課題。

  《澳門日報》報道則引述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行政法專家何兵教授認為,鄭筱萸一審被判死刑,是中央政府彰顯反腐決心的一個信號。報道指出,從金額上看,鄭筱萸的受賄數(shù)額并不是太高,法院認定為六百四十萬元,鄭本人對此也幾無異議。為什么如此數(shù)額卻被罕見地判處死刑呢?有關(guān)人士認為,除了受賄金額,至少還有兩方面的因素決定了這一判決:受賄及于受賄相關(guān)的情節(jié)和其給民生帶來的巨大損害。

  新加坡《聯(lián)合早報》則在報道中指出,這一宣判使鄭筱萸成為中國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第四名因貪腐被判死刑的省部級高官。處死鄭筱萸宣示了中央反腐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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