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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風水門”:無關真假只關評價
2007年05月15日 14:09 來源:南方都市報

  借助于彌漫無際的網絡力量,深圳中院請風水師指點改建工程的新聞正處于充分傳播階段。立石獅以鎮(zhèn)院避禍、改臺階以趨吉祥、重新布局領導辦公室以變風水等細節(jié)不脛而走,為坊間津津樂道。即便法院昨日作出非正式澄清,全面否認報道的事實,并指責“風水說是對人民法院的詆毀”,但“風水門”事件顯然已主導了公眾輿論的興奮點!

  在這一事件中,與特區(qū)法院形象保持對立的陣營里,混合著各式各樣復雜的社會心理、民眾情緒以及基于輿論幻境所生成的譴責或失望。 

  從輿論的生成及流變而言,深圳中院希望利用澄清的舉動促成“風水門”主題的轉換,其動機完全應當被理解。但在這一特殊的輿論狀態(tài)下,新聞流布至此,“風水門”的證實與證偽其實都不重要了。換言之,輿論不會再去在乎“風水門”的真假——尋求真相這是作為社會單位的媒體的責任,卻不是公眾所要承擔的義務。有一點要承認,作為單個的讀者或者以群體面目出現(xiàn)的“公眾”是“勢利”的,他們不關心深圳中院是否真有改風水一事,他們在乎的是既有的觀感和認知怎樣被新的輿論所激活;如此,“風水門”事件于輿論的主體“公眾”而言,只是開啟記憶之門的一把鑰匙!

  如果認同了這點那就可以說,深圳中院遭遇的“風水門”不僅僅是新聞事件,更是歷史事件。那么,在涉及深圳中院這一地方司法機構的歷史上,那么多快速生成且又急遽消逝的輿論究竟對它留下了怎樣的印象呢?縱然從維護深圳中院社會信譽的立場來講,由它自己發(fā)動并演繹的公共形象也無法回避一些特定的歷史事件。在那場由富士康公司提起的天價訴訟案中,深圳中院支持了該公司繞過報社、直接起訴記者的訴訟請求,并查封了兩記者的財產以作訴前保全。這一做法在當時受到了廣泛質疑,雖然深圳中院堅持認為自己的舉動符合法律程序。

  在隨后一次針對法官徇私舞弊的舉報清查中,深圳中院有5名法官涉嫌利用破產案件以權謀私,其中有3名法官已于今年三月被公開判刑。在查辦這一法官窩案中,深圳中院自陳對有關辦案方給予了積極配合。謹慎提及這些并非光彩的法院歷史,是想說明:深圳中院“風水門”事件不過是延續(xù)了上述輿論的中心基調,它激活了民眾心中始終存在的對法院公公形象的負面聯(lián)想?v向分析,輿論對三個歷史事件保持了不同的重心:破產舞弊案涉及的是法官的職業(yè)操守問題,富士康案及“風水門”事件則涉及法院能否公正執(zhí)法、是否具備維護正義職責等公眾疑慮。顯然,在這呈現(xiàn)遞進關系的三方面質疑中體現(xiàn)出強大的社會否決力量,而“風水門”事件則在新的媒介議題中再次觸發(fā)了它、也強調了它!

  要知道,諸多無法抹除的歷史,其罪不在輿論,更不該對民眾責之過切。事實上在數(shù)次重要的公共形象危機中,深圳中院由于未能作出有效建設和彌補,再加上積重難返的各種牽掣,法院的社會評價持續(xù)降低。若能真的秉承“社會公正之源”的執(zhí)法理念,深圳中院理當有勇氣坦誠危機公關的不足。 

  表面上看,“風水門”的輿論風暴是法院危機公關持續(xù)不作為的惡果,但輿論的核心考慮與關切不該被偏廢。這一事件實則上傳達出民眾對司法系統(tǒng)的長期不信任。反之亦成立,即公眾的不信任并不能對司法機構的效率與公正造成正面的促進。作為自然而然的后果,社會制度設計上的司法防護有著自我封閉甚至是自利的傾向,而司法機構的自我防護或防護過當則會直接在它與民眾間構筑屏障。輿論或許有成見,但拆除壁壘需司法機構先行一步,比如摒棄狙擊輿論的慣常做法,比如破除自我孤立的舊格局。


 
編輯: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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