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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間對日索賠攻堅戰(zhàn):請求權(quán)留棄之爭成焦點

2007年02月02日 09:43

  一身藏藍西裝,坐在北京保利大廈小會議室里的日本律師高橋融,雖已70歲有余,但講起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訴訟仍然思維敏捷、擲地有聲。2月1日,作為中國人戰(zhàn)爭受害者賠償訴訟律師團團長的高橋融律師一行專程抵京,就中國的戰(zhàn)爭受害者是否已經(jīng)放棄了請求權(quán)的法律問題發(fā)表了嚴正聲明。

  他說,中國的戰(zhàn)爭受害者從來沒有明確放棄過索賠權(quán),所謂“請求權(quán)放棄論”是一些日本法官為免除日本政府及相關公司的戰(zhàn)爭責任而尋求的又一借口,我們對此提出強烈譴責。高橋融表情嚴肅,并一再表示,一旦這一借口得到日本最高法院的不當支持,將意味著中國民間對日索賠10年艱難訴訟的失敗,后果十分嚴重。這一點應當引起所有關心此類訴訟的中國人警惕。

  日高法將進行專題辯論

  高橋融所說并非危言聳聽,而是源自日本最高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所做出的決定:即將于3月16日對日本公司西松建設就中國勞工提起索賠訴訟的上訴案進行專題辯論,而辯論焦點即是中國公民是否已經(jīng)放棄了對戰(zhàn)爭損害進行索賠的請求權(quán)。

  目前,“請求權(quán)放棄論”的主張已經(jīng)在各個訴訟案件中相繼提出,且在2005年3月18日,東京高等法院在第二批中國“慰安婦”訴訟案判決中,首次支持了日本政府的“請求權(quán)放棄論”的主張。

  裁決效力可能10年不變

  日本最高法院對西松建設上訴案所作出的判決將會對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訴訟案產(chǎn)生哪些影響?高橋融律師分析指出,日本是實行三審終審制,進入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法院重點對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審理,其所作出的裁決,效力之高被俗稱為“10年不變”。因此,如果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支持了“請求權(quán)放棄論”的主張,將會對所有此類案件產(chǎn)生影響,這意味著中國公民10年所進行的索賠努力將全部回到起點。

    高橋融律師補充說,按照慣例,日本最高法院如果認為上訴方提出的理由不值得考慮,就會直接駁回上訴,不必進行辯論,而且目前在中國受害者訴日本政府及相關日本公司的索賠案件中,已有8件已經(jīng)上訴到日本最高法院(不含最高法院已裁決的案件)。其中7件是中國受害者不服日本相關高等法院的二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的。盡管我們早已提交要求開庭審理的書面意見,但日本最高法院并未對中國人上訴的案件安排開庭審理,而只是決定對日本公司西松建設提起上訴的案件開庭審理,因此形勢十分嚴峻。

  在采訪中,日本律師團成員向記者表示,代理律師將在3月16日的庭審辯論中充分駁斥“請求權(quán)放棄論”的錯誤觀點,努力為中國受害人爭取決定性的勝利。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劉愛君】

    名詞解釋

  西松建設案

  中國勞工及已故勞工家屬共5人代表被西松建設公司強擄的360名中國勞工于1998年1月向日本廣島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西松建設公司向每名原告賠償550萬日元(約合5萬美元)。
  廣島地方法院2002年7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西松建設公司強擄中國勞工事實存在,但日本法律規(guī)定此類索賠案件的訴訟期限一般為20年,而西松建設公司強擄中國勞工一事發(fā)生在50多年前,已經(jīng)超過有效訴訟期限,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隨后決定向廣島高等法院上訴。
  日本廣島高等法院于2004年7月9日作出判決,責令日本西松建設公司向其在二戰(zhàn)期間強擄的中國勞工和已故勞工家屬代表作出賠償,賠償金額為5名原告每人550萬日元(約合5萬美元)。這一判決也是日本高等法院首次在類似案件中判決中國勞工勝訴。西松建設對此判決不服,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時效、除斥

  此為原告訴訟的時間障礙。戰(zhàn)爭犯罪系不法行為,依據(jù)日本有關法律,針對戰(zhàn)爭犯罪這類不法行為所提起的損害賠償之訴的訴訟時效為20年。因此,在此類案件中,被訴的日本政府及相關日本企業(yè)一般以原告方超過20年訴訟時效為理由,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請求。

  國家無答責

  即因權(quán)力行為,也就是國家強制行為而導致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法理原則在日本國家賠償法出臺之前是一直適用的國家免責原則。1947年日本出臺了國家賠償法,國家無答責原則不再適用。

 

 
編輯: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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