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2月12日電 據(jù)第一財經(jīng)日報報道,昨日,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理念是“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不能公開的信息主要是三種: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
中國人民大學憲法行政法博士楊福忠表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出臺,一方面可以避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增加政府行為的可預測性;另一方面促成了公民守法,公民通過法律程序所能獲得的信息,不必再通過人情關系以及賄買官員等非正式渠道獲取,這樣有利于樹立信息公開的權威。
根據(jù)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介紹,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處理國家秘密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把定密作為前置程序,先對政府信息進行定密,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一律不予公開;二是并行處理,對信息的公開審查和保密審查同時進行。第一種方式適用于主動公開的信息,第二種適用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建順教授表示,哪些情況適合“主動公開”,哪些情況適合“被動公開”要區(qū)分情況作規(guī)定,這樣才可以避免出現(xiàn)出臺的法律不可行、超前的情況。
楊建順還強調,《條例》若得到有效實施,必須對《保守國家秘密法》做出相應修改,“現(xiàn)在正在修改中”。
自2003年國務院要求加快信息公開步伐以來,國務院法制辦不斷抓緊起草《條例》,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副組長干以勝今年9月曾表示,《條例》有望今年出臺。
關于個人信息保護,《條例》規(guī)定,凡涉及個人的信息,原則上不公開。只有特定條件下,如果個人同意,公開后獲得的公共利益大于受保護的個人利益,或緊急情況下為救助他人生命財產(chǎn)等,才允許公開個人信息。
與此類似,對于確定為商業(yè)秘密的信息,正在起草中的《條例》規(guī)定,首先應當給予公開豁免。其次,政府機關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對屬于商業(yè)秘密的信息是否公開進行裁量。
當事人對政府機關的信息公開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但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政策規(guī)劃組組長秦海昨天強調,應以行政系統(tǒng)內(nèi)部救濟為主,把向監(jiān)察部門申訴和向上級行政機關復議作為主要的救濟機制,“過度依賴行政訴訟,會增加法院負擔”。(孫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