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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娛樂場所須先請當地居民和利害關系人聽證

2006年11月25日 17:58

    資料圖:2006年3月1日,中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開始實施。 中新社發(fā) 任海霞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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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發(fā)出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執(zhí)行問題意見(全文)

  中新網11月25日電 文化部近日下發(fā)的《關于〈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貫徹執(zhí)行中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文化主管部門受理娛樂場所設立申請應當依法進行公示,通知申請設立的娛樂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附近的學校、醫(yī)院、機關、危險化學品倉庫等利害關系人派人參加聽證。

  該《意見》規(guī)定,文化主管部門須向社會公告聽證的時間、地點等事項,積極受理有關人員報名參加聽證。

  文化部表示,這一《意見》的下發(fā),是為貫徹執(zhí)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加強娛樂場所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娛樂場所經營秩序。

  該《意見》強調,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guī)定組織聽證,本著方便當事人的原則,在工作方式上可以探索與公安、工商、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建立聽證聯席會議制度,統(tǒng)籌安排聽證事宜。

  對利害關系人或者其它有關人員沒有報名參加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由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決定。

  該《意見》所指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主要包括歌舞廳、卡拉OK場所等各類歌舞娛樂場所和以操作游戲、游藝設備進行娛樂的各類游藝娛樂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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