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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原高法院長吳振漢與家人共同受賄 被判死緩

2006年11月10日 10:20

  中新網11月10日電 據檢察日報報道,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9日依法對湖南省高級法院原院長吳振漢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吳振漢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1998年至2003年間,吳振漢直接或通過其子吳某、其妻李某(均以其受賄共犯另案處理)接受他人請托,利用其擔任湖南省高級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收受他人賄賂57萬余元,對吳某、李某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錢款550萬元事后知曉并接受,共計折合人民幣607萬余元。案發(fā)后,贓款、贓物已大部分退繳。

  法院認為,吳振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鑒于吳振漢被審查后,如實交代所犯罪行,認罪悔罪,且贓款、贓物已大部分退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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