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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用良法規(guī)范政府職能

2014年10月30日 08:55 來源:光明日報 參與互動(0)

  開欄的話

  剛剛閉幕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180多項對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的改革舉措。這些舉措中有哪些亮點?如何推進這些舉措落實?本報從今天起推出《專家信箱·我看依法治國新舉措》欄目,對讀者提出的相關問題進行深入解答,敬請關注。

  讀者提問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與法治政府之間是什么關系?良法對于依法行政有何意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diào)“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對規(guī)范和轉(zhuǎn)變政府職能提出了兩項要求:一是政府職能法定化,即“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進機構(gòu)、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二是制定并遵循良法,即“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以行政許可法的頒布施行為標志,政府職能法定化經(jīng)歷了10年歷程,而以什么樣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政府職能的問題,卻是第一次提出來解決。這兩項要求戳到了部門利益法定化的痛處,觸及了政府職能法定化的要害。

  我國各級政府手中握有的關乎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關系的審批權必須合法、必須合良法是相輔相成的兩個問題。沒有合法要求,談不上合良法的意義;沒有合良法,就沒有合法的含金量,合法就是空話。顯然,這是決定政府職能正當性的兩個根本問題,也是通過深化改革實現(xiàn)政府職能法定化的兩個基本著力點。長期以來,政府錯位、越位的根子,正在于政府職能合法性和合良法性問題沒有得到很好解決。

  我國各級政府行使著三種審批權,每一種審批權都有一類法律法規(guī)作為依據(jù):第一種是行政許可審批權,以行政許可法為依據(jù);第二種是非行政許可審批權,以各種部門規(guī)章和地方法規(guī)為依據(jù);第三種是變相審批權,以紅頭文件即規(guī)范性文件為依據(jù)。后兩種審批權中相當一部分,是政府對市場和社會自主權的染指,政府通過部門立法,將不應該由政府行使的審批權合法化,導致保護一些不正當?shù)姆切姓S可審批權和變相審批權的規(guī)章、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

  全面準確深入貫徹落實四中全會關于政府職能法定化的要求,必須致力于建立健全良法體系,通過良法規(guī)范政府職能,真正實現(xiàn)政府依法履職。而要實現(xiàn)這一目標,關鍵是要解決好三個問題、做好三篇文章。

  一是要合理解決政府職能內(nèi)涵和權力邊界問題,做好政府應該干什么的文章。一方面要“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通過清理,切實劃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管理權限,將確實應由政府履行的職權以清單方式向全社會公布,使政府不能隨意用權;另一方面要推行政府負面權力清單制度,把政府不該插手的領域,管理的事項,以及政府過去曾經(jīng)染指的領域和事項通通曬出來,讓全社會進行監(jiān)督。通過這些措施,制約政府不想錯位和越位。

  二是要正確解決對政府職能立什么法的問題,做好政府履職要依據(jù)良法的文章。要采取兩項主要措施:第一項是根據(jù)國務院關于“最終將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依法調(diào)整為行政許可,將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調(diào)整為政府內(nèi)部審批事項,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的決定精神,取消非行政審批和變相審批,廢除所有作為非行政審批權和變相審批權法律依據(jù)的部門規(guī)章、地方性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切斷政府不正當權力的源頭;第二項是適時對行政許可法進行充實、調(diào)整、完善,在規(guī)范法律定尺中增強政府職能法定化的信度和權威。通過這些措施,制約政府不能錯位和越位。

  三是要解決由誰來對政府職能立法的問題,做好政府履職確有良法可依據(jù)的文章。要采取兩項措施:第一項是廢止部門立法的立法體制,“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逼渲,既要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依法賦予設區(qū)的市地方立法權,又要充分發(fā)揮高校在立法中的作用,通過在高校建立人大立法基地,探索第三方立法的模式;第二項是優(yōu)化立法體制機制,“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增強法律法規(guī)的及時性、系統(tǒng)性、針對性、有效性”。要“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機關內(nèi)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通過這些措施,制約政府不敢錯位和越位。(石亞軍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黨委書記)

【編輯:李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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