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報道,截至18日21時,河南平禹礦難已導致32名礦工遇難,其余5人生死不明。
平禹礦難一出,人們便追問:礦領導是否下井?據(jù)中新社報道,河南平禹煤電公司17日對外公布,有帶班領導,且事發(fā)頭天晚上23時入井,事發(fā)當日11時30分才升井。消息顯示,帶班入井領導是平禹煤電副總工程師劉文彬。
礦領導下井依然發(fā)生了礦難,不少網(wǎng)友開始質疑礦領導下井中看不中用。對此,筆者不敢茍同。誰也沒有說一實施領導下井制礦難就能立馬消失,只能說領導下井有利于減少礦難。
事實的確如此,平禹礦難發(fā)生時,井下當時共有276人作業(yè),事故發(fā)生后,239人安全撤至地面。這239人安全撤離,應該說與當時副總工程師劉文彬在場有一定關系。據(jù)劉文彬事后介紹,當時“身后感覺有風流”。隨后,跟班隊長也表示感覺井下可能有問題,已經向調度室匯報了。于是,劉文彬就“立即組織撤人、升井”。由是觀之,礦領導下井絕非毫無用處。
反觀平禹這次礦難,更該追問的是,該礦為何重蹈覆轍?據(jù)報道,2008年8月1日,該礦曾發(fā)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當時造成2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830萬元人民幣。更奇怪的是,本起事故與上次事故發(fā)生在同一礦井的同一個作業(yè)面。這個細節(jié)令人備感沉重:悲劇緣何重復發(fā)生?
在筆者看來,主要原因就在于基礎秩序的缺失。具體到礦領導下井,欲使這一制度彰顯威力,既需要中央督察組的密度督察,還需要建立礦工舉報制度,更需要日常監(jiān)督的常態(tài)化。如果其他制度“落滿灰塵”,即便礦領導下井制度落實再到位,也不能從根本上杜絕礦難發(fā)生。
日前,智利營救礦工行動圓滿畫上句號。在礦工升井救援工作過程中,對于最后升井的人員為銅礦隊長的身份,國家安監(jiān)總局宣傳處處長李豪文表示,這與我國實行的領導和工程師下井制度是吻合的。不獨領導最后升井為人津津樂道,其緊急避難所也為人感佩,正是因為井下有緊急避難所,且儲存著大量的食品、水、氧氣,被困礦工才能支撐如此之久。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諸如此類的善制,不妨實行“拿來主義”。(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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