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道樹傾倒砸傷騎車人,誰的責任?
行道樹傾倒砸傷騎車人,誰的責任?
法院:園林公司未盡到養(yǎng)護職責,應擔主責
本報訊 市民王某在騎車回家的路上被路邊傾倒的樹木砸傷,樹木的管理人要不要賠償?近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損害責任糾紛,判決樹木的管理人賠償傷者各項損失合計12萬余元。
2022年9月30日傍晚,王某駕駛電瓶車行駛在回家的路上,被一棵倒下的樹木砸傷。交警部門認定,本起交通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發(fā)生后,王某被送醫(yī)治療,診斷為左側多發(fā)肋骨骨折,左側上頜竇、眼眶、顴弓骨折,多發(fā)性軟組織傷,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為此,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該樹木的管理人某園林公司賠償18萬余元。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受傷的事實與被告管理的樹木傾倒的損害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園林公司是案涉樹木的管理人,應當對王某受傷是否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園林公司抗辯稱,樹木倒伏是強臺風導致,并提交了臺風預警信息作為證據,證實臺風“梅花”于2022年9月14日傍晚到15日白天對啟東市產生了大風影響。法院認為,案涉事故發(fā)生在2022年9月30日,時間上已相隔較遠。退 一步說,如確實因為臺風天氣的暴雨讓案涉樹木周邊產生積水導致樹木倒伏,園林公司作為樹木的管理人,在惡劣天氣期間更應該盡到注意義務,加強對樹木的管理和養(yǎng)護,發(fā)現該風險,并及時加以防范。園林公司稱臺風暴雨引起樹木周邊的泥土積水導致樹木倒伏,又稱其在事發(fā)前后均養(yǎng)護了案涉樹木,兩種陳述存在矛盾之處。
法院認為,園林公司未盡到養(yǎng)護職責,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己方沒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考慮到案涉樹木尚小,發(fā)生傾倒的危險性不高,原告在騎車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法院結合事故發(fā)生、原告?zhèn)榈惹闆r,酌定由被告園林公司承擔70%的責任。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沒有提起上訴,該案判決已生效。
(潘小維 周莉莉)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適用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通過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明確對于林木折斷、林木傾倒、果實墜落三種情形造成他人損害時,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舉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才可免責。如果沒有證據或者其證據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情形屬于林木傾倒的致害形態(tài)。被告抗辯的臺風天氣發(fā)生時間與案涉事故相距甚遠,故依據不可抗力免責不能成立。如確系臺風天氣導致的樹木周邊積水,被告的注意義務反而應當加強。被告舉證已盡到養(yǎng)護職責,但卻沒有發(fā)現案涉樹木存在傾倒的風險,應推定被告存在過錯。案涉樹木尚小,發(fā)生傾倒的危險性不高,原告在騎車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民法典確認了綠色原則,綠色已然進入每個人的生活中。種植在路邊的樹木又稱行道樹,具有凈化空氣、保持水土、美化環(huán)境、減少噪音等作用。但是,如果對其管理維護不當,樹木也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