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鐵系統(tǒng)“一號腐敗大案”案情近日公布:天津地鐵公司黨委書記王春清向中紀委舉報該公司總經(jīng)理高懷志貪污受賄,高懷志則在“雙規(guī)”期間檢舉王春清受賄。最終,王春清、高懷志二人雙雙落馬,分別獲刑13年和20年。(相關報道見昨日本報04版)
這是一起由“窩里斗”導致“一鍋端”的典型案件。然而,不少網(wǎng)友對這個結果很不滿意,認為兩人之落馬,關鍵不是因為腐敗,而是因為分贓不均,打破了權力平衡,“權力內訌”才讓反貪部門撿了個“便宜”。有論者認為,在這里反腐敗幾乎成了權力斗爭的一種工具。這樣的反腐敗帶有很大偶然性,不值得肯定。
筆者對這種“工具論”不敢茍同。嚴格說來,反腐敗原本就是“權力的斗爭”,主要表現(xiàn)為紀檢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行使法定的權力,對涉嫌腐敗的官員和工作人員進行查處、審判,是一種權力對另一種權力的監(jiān)督、制約和剝奪。權力斗爭只是反腐敗斗爭借以展開和深入進行的一種情況。另一種情況是,舉報者與被舉報者之間沒有個人恩怨,完全出于公心,辦案機關和涉案人員之間也沒有利益糾葛,完全是依法行事。這兩種情況都是權力斗爭,也都是實打實的反腐敗。
在反腐敗過程中,反貪部門、司法機關要充分利用投訴舉報、檢舉揭發(fā)等渠道發(fā)現(xiàn)線索、擴充信息,權勢者之間的權力斗爭,往往能在客觀上對此有所“貢獻”。國內反腐敗如此,國外也是如此。你可以說權力斗爭利用了反腐敗的名義,反腐敗成了權力斗爭的“工具”,同樣,你也可以說反腐敗利用了權力斗爭,權力斗爭成了反腐敗的“工具”。反腐敗與權力斗爭互為“工具”,只要反腐能從權力斗爭中“借力”并取得實際成效,有什么不好呢?
毋庸諱言,反腐的線索或突破性進展如果起緣于實權人物“內訌”式的權力斗爭,這樣的反腐的確帶有一定偶然性。但是,大量事實表明,舉報者完全出于公心而非私怨,辦案機關嚴格秉公執(zhí)法,這樣的反腐敗未嘗就沒有“偶然性”。反腐敗要從一個個具體的線索入手,從一件件具體的案子查起,誰也不可能一夜之間將所有貪腐分子一網(wǎng)打盡。關鍵是要不斷完善程序,嚴格依法辦案,即便舉報者是為了謀取私利、發(fā)泄私憤而舉報,權力內訌者是為了打擊對手而發(fā)難,但只要進入反腐敗的程序,就應當嚴格按照反腐敗的邏輯和法律的規(guī)定予以查處,而不必過多考慮舉報者和權力內訌者的真實動機,不能因為舉報者、揭發(fā)者有“動機不純”之嫌,就對他們提供的線索和材料視而不見、棄之不用。
以“內訌”式的權力斗爭動機不純?yōu)橛,否認權力斗爭在反腐中的現(xiàn)實作用,是一種典型的“觀念潔癖”。權力斗爭是客觀存在的,權力斗爭可以為反腐敗所“利用”,也是客觀存在的,如果固守“觀念潔癖”,一概拒絕“利用”權力斗爭,并不能增加反腐敗的正義性和道德價值,反而很可能削弱反腐敗的實效,甚至令親者痛仇者快,最終對反腐敗有害無益。 □潘洪其(北京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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