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方舟子和方玄昌正式向石景山檢察院申請對肖傳國尋釁滋事一案提出抗訴。在申請書中,“二方”列出了一審程序違法、認定事實有誤、使用法律錯誤、量刑過輕、事實定性錯誤五大理由。與此同時,戴建湘也正式遞交上訴狀。這意味著,不論肖傳國最終是否上訴,此案注定進入二審程序。
肖傳國尋釁滋事一案10月10日經石景山法院一審判決。按照刑訴法的規(guī)定,被害人不服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昨天正是此案判決后的第5天。
方舟子和方玄昌抗訴申請書長達6000余字,“請求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方玄昌告訴記者,檢察院依法應在收到申請抗訴請求后5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就在“二方”申請抗訴的同一天,此案第二被告戴建湘也通過律師向石景山法院遞交上訴狀。辯護律師張永紅表示,戴建湘的行為屬故意傷害他人,但由于方玄昌的傷情被鑒定為輕微傷,因此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應受治安處罰。他與另一名辯護人會見了戴建湘本人,戴起初比較猶豫,但了解了法律規(guī)定后,在上訴狀上簽了字。
根據法律規(guī)定,共同犯罪案件,即使只有一人上訴,二審也應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抗訴范圍限制,然后一并處理。也就是說,戴建湘的上訴已經注定帶著肖傳國等人,進入此案的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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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方”申請抗訴5大理由
1.在一審時,被告人的辯護人作無罪辯護,且肖傳國與戴建湘之間供述有矛盾,依法不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2.一審認定肖傳國隨意毆打他人。可從其蓄謀已久以及使用的作案工具來看,并非“隨意”。
3.一審認定罪名錯誤。被告人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
4.一審量刑畸輕,嚴重背離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5.一審對重要案情事實的定性有誤。對肖傳國的指使和作用的認定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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