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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11月1日起經營性用地出讓須招拍掛
2007年10月10日 08:47 來源:上海證券報

    國土資源部下發(fā)《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范圍作出明確規(guī)定。(資料圖) 中新社發(fā) 張慶民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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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出讓須招拍掛。昨天,國土資源部下發(fā)《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范圍作出明確規(guī)定。據悉,該規(guī)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國土資源部相關部門表示,該規(guī)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對《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中有關內容進行修改而成。

  據了解,關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范圍,鑒于《物權法》明確將工業(yè)用地出讓納入招標拍賣掛牌范圍,新規(guī)特別明確“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即明確將工業(yè)用地納入招拍掛范圍。同時,新規(guī)還對掛牌出讓截止問題重新進行了明確。

  另外,在“關于繳納出讓價款和發(fā)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環(huán)節(jié),新規(guī)定堵住了“分期付款”式的購地作法。根據規(guī)定,受讓人須按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后,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新規(guī)明確指出,“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fā)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fā)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于祥明)

  


編輯: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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