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6年后被判歸還 所購為宅基地房獲賠20萬
2008年11月18日 08:31 來源:京華時報 發(fā)表評論
王某將宅基地房子賣給李某6年后,因地皮漲價欲索回,并最終獲得了法院支持。昨天,記者獲悉,昌平法院因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定王某除退房款外,還需賠償李某“信賴利益”費20萬元。
王某是昌平區(qū)沙河鎮(zhèn)的村民。2002年,他將自家一處宅基地房子連帶家具,以13.5萬元的價格賣給外地來京人員李某。今年初,該房所處的地皮漲價,王某找到李某想要回房子,卻遭到拒絕。隨后,王某將李某訴至法院,理由是當初賣的房子是農(nóng)村宅基地,法律規(guī)定不能買賣,請法院判決買賣合同無效。庭審時李某說,王某是看地皮漲價才想收回房子。法律規(guī)定不準買賣宅基地,王某卻在6年后才提出,這是不合理的。他當庭提出反訴,認為王某在賣房時欺騙自己,索賠80萬元。
審理法官委托鑒定機構對這套房屋進行評估,評定結果該套房屋目前價值47.8萬元。法庭認為,李某不是當?shù)卮迕,購買農(nóng)村宅基地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因此認定雙方的售房協(xié)議無效。法庭還判定李某將已住了6年的房子還給王某,接受王某退房款13.5萬元;同時,因土地升值,退房后王某將獲得數(shù)十萬的拆遷補償款,而李某在這所房子居住了6年后,卻因王某違反誠信原則毀約,導致李某的“信賴利益”受損,因此判決王某額外賠償李某20萬元。(記者劉杰)
【編輯: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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