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提高而無力購房,杜女士將開發(fā)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退還已交購房款和印花稅15.8萬余元。近日,朝陽法院一審駁回了杜女士的訴求。這是二套房貸款政策出臺后,本市首起相關退房案。
【購房者】
貸款政策變化無力購房
2007年11月7日,她與北京中聯(lián)置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購買朝陽區(qū)管莊鄉(xiāng)遠洋一方嘉園某套房屋。合同簽訂后,杜女士支付了15.8萬余元房款。根據(jù)合同約定,在杜女士未能獲得銀行貸款的情況下,應一次性支付房款,否則視為逾期付款。
2007年12月5日,國家出臺《關于加強商業(yè)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補充通知》,其中規(guī)定以借款人家庭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shù)。因杜女士和丈夫之前均曾貸款購房,因此貸款政策的變化導致其無力購買此套房屋。
杜女士表示,她購房時符合國家的相關貸款政策,其無法預料貸款政策的變化。應認定其購房合同中關于貸不下來款也要一次性支付房款的約定為無效條款。
【開發(fā)商】
購房時即應曉政策變化
北京中聯(lián)置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則認為,2007年9月27日國家針對購買第二套住房出臺了相關規(guī)定,而雙方簽訂購房合同是在2007年11月,因此,對于房貸政策的變化杜女士在購房時即知曉,同時,根據(jù)該公司從銀行查詢的個人信用報告,杜女士及其丈夫在之前均曾貸款購房,因此12月出臺的關于第二套住房以家庭為單位認定的規(guī)定對杜女士并不產生影響。因此杜女士應按照合同約定,在未能獲得銀行貸款的情況下,一次性支付房款。
【法院】
原告夫妻已購過4套房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杜女士在購買此套房屋之前,曾利用商業(yè)貸款購買過一套房屋,其丈夫也買過三套房屋。
據(jù)此法院認為,杜女士雖稱貸款政策變化導致其無法獲得銀行貸款,無力繼續(xù)履行合同,但相關貸款政策在雙方簽訂合同之前就已經(jīng)出臺,此后的補充關于第二套住房以家庭為單位認定的《補充通知》對杜女士并不產生直接影響,因此,駁回了杜女士的訴訟請求。 (記者呂佳瑜 通訊員石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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