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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品房買賣合同修改 隔聲效果首入購房合同

2008年01月09日 09:26 來源:新京報 發(fā)表評論

  今后,購房者與開發(fā)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中,將明確建筑的隔聲情況、交房時先進行查驗等條款。市建委昨天發(fā)布通知,對商品房及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示范文本進行了修訂,去年幾個重大政策變化落實到了合同的條款中,新示范文本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附件中需注明周邊有無鐵路

  去年7月,市環(huán)保局、市建委發(fā)文,要求銷售新建住宅必須在買賣合同中明示噪聲情況。但隨后這條規(guī)定在執(zhí)行中遭遇困難,購房者與開發(fā)商簽訂的合同中,很多都沒有標注這些條款。有開發(fā)商認為,如果要在合同中體現建筑隔聲情況,也應該由相關部門制定相關條款加入到格式化合同中。

  此次進行修改的包括《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其中,前兩個合同修改的內容大體一致。

  在新的預售合同和現房合同中,都單列了“建筑隔聲情況”一項,其中確定,出賣人承諾該商品房建筑隔聲情況符合相關標準,對該商品房所在地聲環(huán)境狀況的描述真實準確。如果商品房建筑隔聲情況未達到標準的,出賣人應當按照規(guī)劃設計的要求補做建筑施工隔聲措施,并承擔全部費用。因此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國家相關標準,住宅內各房間允許的最高噪聲級在40到50分貝間。

  此外,在合同的附件中,也單設了建筑隔聲情況和所在地聲環(huán)境狀況的附件。其中對于室內允許的噪聲級,墻體、樓板、門窗的隔聲量,以及項目周邊有沒有噪聲影響的機場、鐵路、軌道線路、道路等,都要在附件中說明。

  驗房出問題 開發(fā)商承擔責任

  此前,很多開發(fā)商要求購房人,須付清契稅、公共維修基金、首年物業(yè)費、取暖費等一系列的款項后,才可以驗房。去年12月,市建委下發(fā)通知,要求預售的商品住宅在辦理交接前,開發(fā)商要組織購房人查驗房屋,并且不能以購房人先繳納相關稅費和簽訂物業(yè)管理文件為前提條件。

  昨天發(f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確規(guī)定,交付商品房時,該商品房已經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驗收合格。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承諾買受人在辦理交接手續(xù)前有權對所購買的該商品房進行查驗,而且不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yè)管理文件作為買受人查驗該商品房的前提條件。

  購房者查驗該商品房時發(fā)現其質量或其他問題的,開發(fā)商在多少日的期限內將已修復的商品房交付,由此產生的逾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或是開發(fā)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多少日內負責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給買受人造成的損失由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

  附:其他修改條款

  ◎提示購房人可選公積金貸款

  新修改的示范文本中,在付款方式一項中,明確貸款方式包括公積金貸款和商業(yè)貸款兩種方式,提示購房人可以選擇公積金貸款。此外,在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新示范文本中,也明確了公積金貸款和商業(yè)貸款兩種貸款方式。

  ◎出賣人須承諾不拆零銷售

  新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確:出賣人承諾商品住宅不分割拆零銷售;不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同步交付

  新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確對于2007年3月1日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住宅,或者是2007年3月1日前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后進行施工招投標的住宅,房屋交付時必須滿足合同中出賣人承諾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其他設施達到的條件。

  (記者馬力)

編輯: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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