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不知道,一算嚇一跳。以貸款60萬元為例,30年期的公積金貸款要比商業(yè)貸款少付18萬元利息。
18萬元,這對于普通購房者來說,可不是個小數(shù)目。但一些開發(fā)商偏偏不接受公積金貸款,硬生生地把這18萬讓銀行的商業(yè)貸款賺了去。如此來看,開發(fā)商對銀行倒真是很講“義氣”。
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義氣”。房地產開發(fā)商在項目開發(fā)前期需要銀行的貸款,而等樓盤銷售開始摘桃子的時候,某些開發(fā)商便按照“投桃報李”的邏輯,拒絕公積金貸款,把住房貸款指定給某一家或幾家銀行。
開發(fā)商和銀行配合默契,互惠互利。吃虧的卻是那些無奈的購房者。如果開發(fā)商為了一己之私利,剝奪購房者的自由選擇權,把住房貸款指定給這一家或幾家銀行。從這個角度上說,這不也是典型的霸王條款嗎?
如何應對“指定銀行辦房貸”這樣的疑似霸王條款呢?或許另外兩個房貸霸王條款的“倒掉”,可供參考:
其一是房貸險,房貸險甫一問世是強制的,投保人是購房者,但受益人卻是銀行。其二是房貸律師費,購房者辦理房貸的時候不管愿意與否,都要付給銀行指定的律師一筆律師費。律師實際上是為銀行調查消費者信用和資質的,目的是幫助銀行規(guī)避風險,但銀行卻借助自己的優(yōu)勢地位進行強制交易。
這兩個房貸領域的霸王條款從一問世,便受到了消費者和消協(xié)的反對,還有一些“珍惜自己點滴權利”的消費者因此訴諸法律。努力沒有白費,各大銀行于去年紛紛將房貸險由強制改為自愿,今年年初,北京宣布取消強制房貸律師費的做法,實行誰委托誰付費。
與房貸險和律師費相比,公積金貸款與商貸的選擇權其實是更值得消費者去捍衛(wèi)的權利。(董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