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張暢和林菲夫妻倆在北京購買了一套三居室住房,產權登記人是丈夫張暢。
2007年,張暢夫婦二人發(fā)生爭吵,妻子林菲一氣之下離家出走。張暢多處尋找無果。2007年10月,張暢遇到多年不見的大學同學李榮,將自己心中的不快以及夫妻矛盾如數講給李榮。直至2008年初,林菲還是杳無音訊。
2008年9月,張暢找到李榮,聲稱自己的公司經營出現(xiàn)困難,想將房屋賣掉,如果李榮要買,價格可以再優(yōu)惠。李榮覺得這套房屋的位置不錯,價格也合適,于是當場就表示同意購買。一個月后,李榮結清了全部房款,張暢向李榮交付了房屋鑰匙。雙方一同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之后李榮領取了房產證,并對新購買的這套房屋重新進行了裝修。
然而,令張暢和李榮都意想不到的是:去年初,一直在外毫無消息的林菲突然回到了北京。她回到家卻驚異地發(fā)現(xiàn):老同學李榮竟住在這里!林菲經過了解才知道,丈夫張暢已經將他們的房屋出售給了李榮。林菲十分惱怒,立即找丈夫理論:“你怎么能趁我不在,背地里把咱們倆共有的房子賣了呢?”
對此丈夫張暢則表示:“錯兒不在我。當時公司急于用錢,我有權處分房屋!绷址浦缓糜终业酵瑢W李榮,協(xié)商以原價購回該房屋,但李榮拒不同意。林菲于是尋求本報值班律師尋求幫助。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律師解答
北京市盛峰律師事務所 錢學志 律師
擅自處分共有房屋行為無效
本案中,涉案房屋是張暢和林菲婚后購得,該房屋屬于張暢和林菲的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共同財產的重大處分行為,夫妻應當在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處理重大財產要與配偶商量,不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一種法定義務。盡管林菲離家出走,張暢尋妻未果,但畢竟尚未正式確認失蹤或者死亡。因此,如果此時張暢私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特別是房屋等重大財產,則侵犯了其配偶林菲的權利,應當認定該處分行為無效。
買房人不屬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第三人李榮購房支付了對價,房屋已登記過戶,他取得了房屋產權。但之后林菲主張她并未同意售房,也不知情,李榮可否依據善意取得制度最后取得房屋產權,主要看他受讓該房屋時是否為善意。李榮購房時對張暢夫婦的情況比較了解,也知道林菲離家出走。也就是說,李榮受讓房屋時,明知共有人林菲不知情,張暢無權單獨處分。李榮明知只有部分共有人即張暢一人同意的情況下受讓房屋,不屬于善意,侵犯了林菲的合法權益。林菲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李榮退回該房屋。
律師答疑
找不到妻子就永遠不能處分財產了嗎?
本案中,設想妻子林菲長期下落不明,在未找到妻子之前,丈夫張暢難道就不能處分該房產嗎?錢學志律師提示,根據《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如果妻子林菲下落不明滿四年,其丈夫張暢作為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如一年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宣告林菲死亡。”
這時林菲的個人財產變?yōu)檫z產開始發(fā)生繼承。如果本案中丈夫張暢為林菲的唯一合法繼承人,張暢因繼承取得了該房產的全部所有權,即張暢可以獨自處分該房屋,轉讓給李榮。
錢律師同時特別強調:“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xiàn),經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后,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但如果該財產確實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不過,依據繼承法取得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財產或者給予適當補償,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丈夫張暢應對妻子林菲給予適當的補償!
在此錢學志律師也提醒廣大購房者,在現(xiàn)實生活中,多種原因均可導致房屋共有關系的產生,如本案中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房產;有勞動收人的家庭成員共同積蓄購買的房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投資購買的或共同建造的房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繼承的或共同受贈的房屋等,均會出現(xiàn)房屋共有的情況。但很多中介公司對二手房買賣過程中材料審查及手續(xù)等把關不嚴,問題層出不窮。錢律師建議購房前先應對房屋產權狀況進行調查,并注意征得交易房產全部產權人的書面同意。如最好要求售房夫妻雙方當面簽字,共同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如果售房共有人無法同時到場,應要求出售方的其他共有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續(xù),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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