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電昨天,溫州“購房門”有關責任人吳權書等3人被判處刑罰。溫州瑞安市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原溫州市舊城改建指揮部黨委書記、副指揮吳權書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舊城改建指揮部下屬的原溫州房地產聯(lián)合開發(fā)有限公司經理林國權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原溫州房地產聯(lián)合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經營科科長鄭小蒙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擅自銷售143套房
今年3月,網絡曝光溫州“購房門”事件。一些官員和“關系戶”利用特權和關系網,以8000元/平方米的“暫定價”從溫州市舊城改建指揮部購到安置房剩余的好樓盤、好層次、好朝向的“三好房”,頓時成為眾矢之的。
溫州市委、市政府、市紀委經調查,認定舊城改建指揮部的主要問題是“兩個擅自”:擅自確定預售價、擅自銷售143套安置房。由此,溫州市作出了“補差價”的決定。吳權書、林國權、鄭小蒙等責任人分別被市紀委及司法機關立案審查。
23套房銷售違規(guī)
瑞安市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9月,溫州市舊城改建指揮部為解決安置房建設資金,要求出售溫州市區(qū)坦前住宅區(qū)剩余安置房。溫州市發(fā)展計劃委員會于同年9月30日下達相關文件,同意出售并核定銷售價格,規(guī)定執(zhí)行有效日期為發(fā)文之日起三個月,逾期應重新報批。
2005年期間,被告人吳權書在沒有重新報批的情況下,銷售坦前住宅區(qū)剩余安置房13套。2005年至2006年間,被告人林國權違反上述規(guī)定銷售剩余安置房10套。被告人鄭小蒙2005年至2006年期間為上述23套房屋的購房戶簽訂了售房合同或協(xié)議并辦理繳款手續(xù)。2009年6月至7月,上述23套房屋購房者按照兩家評估機構的評估均價先后補繳房屋差價,共計1100多萬元。
法院稱,3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三人均適用緩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權書、林國權、鄭小蒙在出售剩余安置房的過程中,濫用職權,違規(guī)銷售,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構成濫用職權罪;案發(fā)后,違規(guī)銷售房差價已補繳,損失得以彌補;3名被告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改表現(xiàn),均可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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