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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州:農村土地糾紛 仲裁機構不得向當事人收費
2009年12月28日 13:26 來源:鄭州日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對及時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我市如何貫徹落實這部法律,法律實施將帶給農民什么?昨日,記者就此采訪了市農業(yè)局有關負責人。

  記者從農業(yè)部門了解到,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和國家惠農政策力度加大,農民的土地權利意識增強,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呈多發(fā)趨勢。另外由于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沒有具體法律規(guī)定,各地在仲裁機構設置、工作程序、裁決執(zhí)行等方面存在不規(guī)范、不統一的問題。所以,貫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勢在必行。

  市農業(yè)局局長韓紹林說,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guī)定,該法明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受理范圍。規(guī)定: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fā)生糾紛,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適用本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因確認土地承包關系、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受侵害等發(fā)生的糾紛。

  按照便民原則,該法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實行屬地管理,明確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條件和方式,實行申請仲裁,不要求當事人訂立書面仲裁協議;規(guī)范仲裁的受理制度、仲裁程序,允許當事人口頭申請、答辯等。

  我市如何保證這部法律的貫徹實施?韓紹林表示,根據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的實際,6縣(市)將建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其余8個區(qū)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仲裁機構,也可在市區(qū)共設一個仲裁機構。

  韓紹林指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仲裁工作經費要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要建立制度,明確職責,強化基層調解,依法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機制,充分發(fā)揮基層調解組織在調解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中的作用,確保農村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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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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