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政策從上世紀90年代就制定了出來,它之所以被架空長達十年,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沒有對資金出處作出明確規(guī)定。國務院日前下發(fā)的24號文彌補了這一缺陷,對廉租房的建設資金來源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一是地方財政預算撥款;二是10%以上的土地出讓凈收益;三是住房公積金全部增值收益;四是中央對中西部地區(qū)的預算內投資補助和廉租房保障專項補助。
但是,對于中央和地方財政應該拿出多少資金仍沒有明確。根據(jù)估算,政府即使只把廉租房保障范圍限定在最低水平,平均每年需要的投入也在500億元以上。如此大的資金投入如果沒有明確規(guī)定,很難想象地方政府能主動承擔。過去廉租房政策的懸空已經(jīng)充分說明了這一點。截至2006年4月,全國尚有70個地級以上城市沒有往廉租房建設方面投入一分錢。
國務院24號文最大的一個亮點在于,明確規(guī)定地方政府需拿出土地出讓金的10%以上用于廉租房建設。根據(jù)北京大學中國經(jīng)濟研究中心教授平新喬的調研,2006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保守估計超過一萬億元。如果10%的資金用于廉租房建設就是1000億元,滿足最低范圍的廉租房建設資金問題就有了著落。從我國有關部門的統(tǒng)計來計算,2006年全國土地出讓金收入為7000億元,拿出10%就是700億元,也可滿足需求。
這樣看來,廉租房的資金落實不會成大問題。問題是,在24號文之前,國務院也曾規(guī)定,將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5%左右用于廉租房建設,但這項政策基本沒有被執(zhí)行,2006年用于廉租房的建設土地出讓金收入只有3億元!甚至連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都沒有完全用于廉租房建設。2006年,全國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計提100億元左右,實際用于廉租房建設的只有20億元!公積金增值收益本來只是廉租房建設資金的補充卻成了主力,財政投入本來應是主力卻成了點綴。
事實上,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設本身就一直受到強烈質疑。因為公積金屬于私人性質的資金,是企業(yè)、單位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其增值收益應該由公積金繳存者共同分享,而不應被挪作他用,哪怕是建設帶有公共福利性質的廉租房。這既對私人利益構成了損害,在某種程度上也削弱了政府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
建設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的固有責任,其資金來源應該是財政占大頭,對廉租房建設起著最終的保證作用,其他資金來源渠道只能唱配角,至于飽受爭議的住房公積金增值部分應該退出廉租房建設籌資范疇。所以,今后在出臺細則時,應進一步明晰和強調財政在廉租房建設中的主導責任,讓地方政府充分認識到自己在社會保障性住房中的責任,認真履行,而不是再次通過其他渠道轉嫁責任,導致廉租房政策懸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