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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可染遺產案:是家事,更是藝術之事
2009年04月07日 15:15 來源:中國藝術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今年12月5日是國畫大師李可染20周年忌辰,相比藝術紀念活動,日前李可染家族圍繞其遺產所展開的紛爭與討論卻更為吸引世人眼球。2008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李玉琴、李玉雙等李可染的7位子女訴李可染遺孀鄒佩珠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原告敗訴。對此結果,幾位原告當事人認為“顯失公平”,并已于近日提起上訴。不僅是李可染遺產一案,齊白石、王式廓、陳逸飛等藝術家去世后,家人、相關機構和人士對其遺產的紛爭屢屢出現(xiàn)。由于畫家創(chuàng)作的私密性和作品完成后的可移動性,如何使畫家的遺產得到公平、合理的處置?如何使藝術家的藝術作品在其去世之后也能實現(xiàn)藝術價值的最大化?在這一過程中,我們現(xiàn)行的法律和藝術機構的社會職能又應隨之做出怎樣的改進?——畫家的遺產糾紛,不僅是家事,也更是社會普遍關注的藝術事件。

  閃回

  身后遺留作品數量眾說紛紜

  李家家務事的“難斷”,在于1989年12月5日,李可染先生猝然離世,沒有留下遺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鄒佩珠,李可染前妻蘇娥所生4子女李玉琴、李玉雙、李秀彬、蘇玉虎,及李可染與鄒佩珠所生3子女李小可、李珠、李庚8人,成為法定繼承人,并均同意不分割遺產。前妻子女稱,1989年和1992年,在鄒佩珠與李小可的主持下,全體繼承人對家中李可染部分作品進行了清點。第一次查明繪畫作品500余件、書法作品240余件,收藏名人字畫100余件;第二次清點時作品有所減少。兩次清點均進行現(xiàn)場登記,寫有清冊,人手一冊,記載了每件作品的名稱、尺寸、年代、顏色、題款等細節(jié)。

  1991年11月,所有李可染遺產繼承人簽署《李可染遺產繼承問題協(xié)議書》,同意作品由鄒佩珠保管5年。前妻子女代言人江山表示,鄒佩珠保管作品期間,在沒有通知全體繼承人、未經繼承人允許的情況下,擅自轉贈或拍賣,且保管情況長期不向遺產共有人通報。

  鄒佩珠保管5年期滿,前妻子女提出協(xié)商處理遺產,沒有得到鄒佩珠的正面回應,多年協(xié)商未果。2007年4月,李玉琴、李玉雙等提起訴訟,要求分割李可染遺留繪畫作品881幅、書法463幅、收藏作品139幅、水彩25幅、印章189枚、素描18冊978幅。原告中鄒佩珠的子女稱,他們長期與李可染生活工作在一起,要求在析產中適當予以照顧;同時同意鄒佩珠對遺產的處理方法。

  被告鄒佩珠認定李可染現(xiàn)存繪畫作品317幅、書法312幅、收藏作品91幅、水彩25幅、印章180枚、素描9冊973幅。除去由于修建李可染墓地、建立基金會和舉辦畫展所捐贈、出賣的畫作,鄒佩珠于2007年5月向法庭提交遺作清單,聲明其保管的繪畫作品為217件。她表示同意析產繼承,但她認為應先析出夫妻共同的財產,將遺作中屬于自己的一半分出,所以在本案結案前已將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自己”的100余件李可染作品交由北京市文化局托管。

  法庭認為,兩次清點沒有各方當事人的確認簽字,且被告鄒佩珠及原告中鄒佩珠的3個子女均對清點的真實性予以否認,因此對清單的真實性“不予認定”。最終法院認定李可染繪畫作品為308件,同時以單幅作品之間相互等值而不按照作品的年代、尺寸等評定價值,將李可染遺產進行了分割。

  一審判決后,江山認為,判決依據被告方提供的作品數量進行分割,而不考慮作品的價值、尺幅,對原告方提出的照片、錄音、筆記等證據材料不予采信,“判決有失公平”,因此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查明遺作下落。——“希望大家關注這個案件,真相將越辯越明”,李玉琴在談到李可染遺產糾紛時這樣說。

  前鑒

  近年來畫家遺產糾紛頻仍

  像李可染子女這樣70多歲白發(fā)蒼蒼的老人還要面對為了父親的遺產與自己的長輩“對簿公堂”的尷尬,并不是前無古人的“空前一案”,畫家家屬的遺產糾紛在近些年更是屢見不鮮。由于著名畫家王式廓生前未立遺囑,因其1300余件作品的歸屬問題,其妻與其前妻(中華民國時期結婚,未解除過婚姻關系)之子產生矛盾,此案于2005年3月終審判決;2006年開始,圍繞藝術家陳逸飛的遺產——房產、藝術作品、投資公司,以及其遺孀和兩個兒子的不同國籍而產生的遺產分配的官司,至今仍未完全解決,更不用說沒有或者尚未訴諸法律的藝術家“身后事”所引發(fā)的糾紛與矛盾,“前車之鑒”比比皆是。

  尷尬的現(xiàn)實與困境似乎不可避免。在一些法律專家看來,雖然我國的民法通則、繼承法、物權法等與遺產繼承有關的法律還存在一定空白地帶,但很多矛盾和爭端還是可以從畫家本人那里得到有效控制的——只要你生前訂立遺囑。王式廓案代理律師叢程國說,很多國內畫家覺得立遺囑“不吉利”,而且會傷及家庭的和睦與情分,但其實明確規(guī)定了遺產的歸屬,不但可以保護家人的應得利益,而且可以讓自己的作品得到更好的保護和傳承,對于國家的文化建設與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也會是“功莫大焉”。

  無法建立行之有效的收藏管理機制,也會使不少畫家家屬面對先人的作品一籌莫展。藝術評論家方振寧說,在齊白石、徐悲鴻、林風眠、郭味蕖、陸儼少生活和創(chuàng)作的年代,國家還未形成統(tǒng)一而有效的收藏機制,畫家在去世后,作品自然就留給了后代,如黃賓虹般在生前就將大量作品捐贈給國立博物館的例子比較少。而后代子女在繼承藝術品遺產時的做法無非兩種:一是如李氏家族般由家族共同繼承并組建基金會,或者由家人捐贈建設畫家個人紀念館,如李苦禪紀念館、郭味蕖美術館等。事實證明這兩種途徑都有一定的局限:家族管理難以保證保管的連續(xù)性、穩(wěn)定性,且家人想法難以統(tǒng)一,出現(xiàn)分歧容易鬧上法庭,保存、管理先人的作品也會成為后代的負擔;而建設紀念館,則要面對蓋館容易養(yǎng)館難、每年都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投入的現(xiàn)實,也讓很多畫家家屬無力承擔。

  討論

  大師作品如何保護?

  李可染遺產案不是“空前”,但我們當然希望由此可以“絕后”。畢竟,畫家的遺作糾紛,是家里的事,更是“藝術的事”。在文化財產的價值不斷得到重視、中國法治化進程不斷加深的背景下,如何保護文化財產,實現(xiàn)其與社會公眾的有效對接,是比李可染案的孰是孰非更值得我們關心的問題。

  眾多因為沒有遺囑而鬧上法庭的例子讓我們看到訂立遺囑的重要性,但畫家本人能否恰當有效地處理作品也很重要。像黃賓虹、吳冠中那樣自己有意識、系統(tǒng)地將作品進行捐贈或交由國家文化機構保護的,在今天的中國還是少之又少。從藝術發(fā)展的角度來說,藝術作品作為遺產,不是一般公民打官司爭的幾間房子幾畝地,大師作品更多地表征了民族文化的水平,是屬于國民共有的精神文化遺產。從這個意義上出發(fā),法律法規(guī)的建設和行政部門的作為就將成為實現(xiàn)藝術品文化價值最大化的有力助推器。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林說,推動相關法律的完善,將成為文化繼承和保護的關鍵一環(huán)。比如西方推行的捐贈抵稅制度及遺產稅的征收辦法,在我們國家遲遲未曾頒布和施行;同時,藝術品遺產的分割,雖然也是“兄弟分蛋糕”似的博弈,但無法像不動產和金錢那樣“一刀切”,李可染案中作品等值的分割方法也未見得公平,因此建立公正權威的藝術品真?zhèn)舞b定和價格評估的法律機構,就顯得尤為重要。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艷琴針對李可染案認為,雖然我們國家法律對于侵權行為有作出司法救濟的規(guī)定,但它的事后補償性對于藝術財產而言并不適用——很多文化財產一旦損失,后果將是無法挽回的,因此具有社會公信力的機構對保護文化財產的介入,不僅可以彌補法律“不告不理”特性所造成的“鐵板一塊”,它甚至可以成為一套與之并行不悖的保護和監(jiān)管系統(tǒng)。不少專家提出,對于大師級藝術家,在其去世時就應該由家屬子女、藝術界專業(yè)人士和政府機構三方力量組成對其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專門機構,對未分割的遺產進行共同保護,如畢加索遺產管理,法院成立了畢加索藝術管理委員會,對監(jiān)督作品的保護、復制、使用、征稅等事務進行統(tǒng)一管理。中國人民大學文化遺產法研究所研究員穆永強認為,國家相關機構力量如果能夠有效介入文化藝術遺產的管理、分割程序,則等于從更深層意義上加強了公眾對文化遺產的利用率,限制和平衡各權利人的利益的同時,一旦發(fā)生糾紛,也可以考慮采取仲裁等更為多元化、損害更小的解決方式。公平有效的司法程序和合理規(guī)范的藝術保全,是像李可染案這樣的類似案件一再發(fā)生之后,人們更愿意看到的社會現(xiàn)實。

  作者:張亞萌

【編輯:張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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