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文化遺產研究所副所長王云霞教授——
中國政府從未放棄追索流失文物的權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文化遺產研究所副所長王云霞教授昨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戰(zhàn)爭中被劫掠的文物理應歸還所屬國,國際公約也明確規(guī)定被盜文物應該歸還,中國政府在任何場合都沒有放棄過追索流失文物的權利。
王云霞介紹說,在文物追索領域,人們最常引用的國際公約有兩個:1970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5年羅馬外交大會上通過的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斑@兩個公約都明確要求締約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禁止和防止進口從他國被盜和非法出口的文化財產,防止其所有權的非法轉讓,并采取適當措施收回和歸還此類文化財產!
鑒于這兩項公約都缺乏追溯力,中國政府在加入1995年公約時也特別做出了三項重要聲明:中國加入公約,并不意味著放棄對公約產生前被掠奪和非法出口的文物要求歸還的權利;由于中國主要是文物出口國,中國被盜文物主要是特定紀念地或者考古遺址組成部分的文物,或者屬于公共收藏的文物,較長的時效有利于請求返還被盜文物;為有效地開展有關國際合作,中國政府對有關接受請求的程序問題將做出更明確的聲明!爸袊谌魏螆龊隙紡奈捶艞夁^追索流失文物的權利!蓖踉葡颊f。
王云霞說,其實在1995年公約的文本中也明確提出,“本公約不以任何方式證明發(fā)生在本公約生效以前的、或者根據(jù)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而被排除在外的任何性質的非法移交是合法的,也不限制國家或者其他人根據(jù)本公約框架外可援用的救濟措施,對于本公約生效前被盜或者非法出口的文物提出返還或者歸還請求的權利!
王云霞說,在過去的幾年中,我國在文物追索中曾經有過“高價回購”的做法,去年年底國家文物局明確表態(tài)反對回購!案邇r回購是非常不可取的一種做法,因為這等于客觀上變相肯定了當年列強掠奪中國文物的‘合法性’,助長了市場上的炒作之風!
王云霞認為,雖然高價回購不可取,但對文物當前的持有人給予合理補償說服其放棄持有將文物歸還中國的做法是可行的。
國家文物局最近發(fā)通知要求嚴查佳士得進出境文物,對此王云霞認為,國家文物局作為我國最高的文物主管機構,有權采取此類迅速和有針對性的措施。這不僅是對佳士得公司的懲罰,也是對其他企圖非法出口和拍賣交易我國流失文物的機構和個人給予的嚴正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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