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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白石作品遭侵權案部分案件判決 判賠138萬元

2008年07月06日 10:35 來源:法制日報 發(fā)表評論

  近日,記者從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曾經在全國轟動一時的齊白石作品遭侵權案部分案件有了一審判決結果。截至目前,該院受理的其中的19起案件中,一審共審結5件,其中判決3件,和解撤訴2件,5家侵權單位共賠償138萬余元。尚有5起案件正在審理中,另外9起案件依據訴訟管轄規(guī)定移送至其他法院。有兩起一審宣判的案件,因當事人提起上訴,已經進入二審程序。

  齊白石繼承人:保護期內提起訴訟

  2007年是國畫大師齊白石逝世50周年。2007年末,齊良憐、齊良芷、齊良末、齊金平、齊展儀、齊秉頤、齊來歡、鄧桐生、尹壽山9人代表數(shù)以百計的齊白石后人將全國24家出版社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訴單位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索賠金額近千萬元。

  沈陽、長春、濟南等地法院先后在2007年末受理此案。大多數(shù)案件選擇在沈陽,是因為涉案的一部分侵權作品在沈陽銷售,原告律師取證也在沈陽。

  2007年12月26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其中的19起案件。

  齊白石的孫子齊秉頤說,這次齊白石繼承人首次聯(lián)合集體索要版權費,是在齊白石死后其作品即將超過50年著作權保護期時采取的行動。在很短的時間內,他們就收集到24家單位的侵權證據。

  據介紹,之所以在2007年底集中狀告出版社,是因為《著作權法》規(guī)定,“公民的作品,其發(fā)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边@意味著如果不在2008年1月1日前主張自己的權利,將超過法律的保護期。

  被訴單位:合理使用不應賠償

  在法院判決結案的三起案件中,其被訴單位均不同意賠償損失并提出了一些抗辯事由。

  在狀告重慶出版社案件中,齊家認為該出版社出版的《齊白石經典印作技法解析》和《齊白石丁二仲經亨頤簡經倫來楚生印風》均未經齊家后人合法授權,私自非法制作、發(fā)行齊白石作品,并未向其支付稿酬,構成對齊白石著作權及齊家后人的合法權益的損害,要求該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權,賠償10萬元經濟損失。

  重慶出版社的代理律師辯稱: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二)項規(guī)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過權利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屬于合理使用!

  律師還稱:就該案而言,出版社為介紹、評論、分析齊白石作品從而引用齊白石部分作品,并沒有超過適當引用范圍。而且引用作品均給署名,客觀介紹,正面宣傳,并沒有丑化作品。另外,齊白石作品是優(yōu)秀文化作品,《解析》一書被列為國家九五重點出版工程,是在傳承中國傳統(tǒng)文化,與商業(yè)使用不同,應為合理使用。

  西冷出版社提出,有兩部原告主張的被侵權書籍早在十余年前出版,目前已經發(fā)行結束。即便存在侵權,侵權行為也已終止。

  上海書畫出版社表示,根據著作權法,出版社愿意以最高標準支付齊白石后人稿酬,總計為3000余元。但齊氏后人表示,這場官司是侵權賠償之訴,而非著作權合同訴訟,他們的訴訟請求是30萬元的賠償金而非3000元的“給付”稿費。

  法院:構成侵權應予賠償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齊白石于1957年9月16日去世,其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截止時間為2007年12月31日,西冷出版社、上海書畫出版社及重慶出版社作為出版單位,應當知道出版發(fā)行他人作品應當經過權利人許可。

  而三被告在作品保護期內未經權利人許可,出版發(fā)行大量齊白石的作品,其行為侵犯了齊白石作品財產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故判決如下:

  西冷出版社、上海書畫出版社及重慶出版社,立即停止對齊白石作品的侵權行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分別向原告賠償人民幣25萬、12萬和10萬元,支付原告合理支出費用計60697.58元,責令沈陽新華購書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停止銷售涉案書目,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另悉,香港金銀幣總公司和北京藏金閣有限責任公司和解賠償75萬元。

  法官說法:出版者應盡合理注意義務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長曹巖在此案審結后說,出版部門作為專門從事出版工作的部門,理應負有比一般人更高的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注意義務,保證經營中所涉及的出版物取得合法授權、有合法來源。正是基于這一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guī)定:“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應盡合理注意義務!睋,出版部門負有較高的對其出版行為的謹慎和注意義務。

  著作權法同時規(guī)定,在作者生前及其死亡后50年的保護期限內,作者的發(fā)表權、復制權、發(fā)行權、獲得報酬權等權利受法律保護。在此期間內,未經作者或作者繼承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該作者的作品,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記者 霍仕明 張國強)

編輯: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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