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發(fā)布某種低價商品信息,當消費者來購物時,就推說該種商品無貨或有缺陷、瑕疵,再推銷其他利潤空間大或質量低劣的商品。針對經營者的這種“誘購”行為,中消協(xié)今天上午提醒市民:3條對策防“誘購”。
中消協(xié)根據消費者的投訴發(fā)現,有的電器公司在報紙上刊登了某品牌某型號電器的“特低”報價,消費者在通過反復對比后,到這家電器公司求購。銷售人員卻告知消費者所選擇的品牌型號的電器返修率極高,本公司甚至都不愿意再經營。隨后,銷售人員又不失時機地介紹其他利潤極高的商品。如果消費者執(zhí)意按報紙廣告的價格購買原定的品牌商品,銷售員就以不進貨了、貨已撤架等理由作為推辭。
面對“誘購”這種不誠信的經營行為,等待消費者的往往就是兩種結果:要么空手而歸,浪費時間;要么受騙選購,得不到任何實惠。D044
防誘購三對策
- 如果經銷人員對本公司廣告推出的產品做出否定性介紹,又推薦其他產品,消費者應立即停止購買決定;
- 如果堅持購買,為確保經營者所售商品價格公平,消費者有權要求對方書面承諾其商品售價不高于同期零售市場上其他商家同類產品的明示價格;
- 我國雖然沒有對一般消費品實施政府定價或指導價,但是,如果經營者利用欺詐手段推銷商品,只要消費者有充分證據,仍然可以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記者楊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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