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乾榮
許霆案之重判,令輿論大嘩。而即使為許霆辯護和“說情”之人,都認為他有罪,只是不該判無期徒刑,因為適用法律不當,或量刑過重,判得太狠了,令旁觀者也無法承受。
但我不認為許霆有罪。
先說個故事。地址,國外;時間,前幾年。說有家商店,在一架鋼琴上標價700元,被一顧客買去。后伙計發(fā)現標價時少寫一“0”,大駭,應該是7000元呀,就想叫顧客補上少交的錢。老板對鋼琴“賤賣”自然心疼,但思考之后決定,自己吃個啞巴虧,不讓顧客補交錢了。他為什么這樣做呢?
老板認為,這個事件,首先錯在自己。如果商店的價標上寫的是7000元,顧客就不會交700元。顧客按明碼標價付錢,天經地義,沒任何錯誤。既然顧客沒有錯誤,為什么讓他為商店的錯誤負責呢?
按常理,那顧客是認為700元這個價格合適,才決定買下鋼琴的;如果你標了7000元,人家也許就嫌貴不買了。你賣后要人家加錢,難免發(fā)生糾紛。而顧客既然不買你7000元的商品,就不會有后來發(fā)生的糾紛。顧客是買東西去的,根本沒想與任何人發(fā)生任何糾紛,你為什么要把這個糾紛“強加”到他的身上?
顧客花700元錢買下鋼琴,本來覺得沒事了,現在你追著讓他再交6300元,給人的印象是,顧客當初就有“占便宜”心理。他不愿意給任何人留下這樣的不良印象,太沒面子了——而這個后果是商店造成的。
更重要的是,商店對某種商品的明碼標價,是一種宣示,一種承諾,一種與顧客的“協議”,從法律上說,商店不應該反悔;出爾反爾,即是撕毀協議。如果那位顧客知悉真相后自愿補交鋼琴錢,說明他德行高尚,但你不能“強求”他。
依我看,這位老板雖然在這樁買賣上大賠,但是他在信譽和人氣上必然大賺;有這個反省,有這個胸襟,以后必會更經心地做生意,也會賺更多的錢。
現在來看許霆為什么沒罪。且不引法律條文,只說常理吧。
一、銀行的機器出錯,即等于銀行出錯。你自己疏于維護管理,柜員機發(fā)生故障渾然不知,又沒有安民告示,出了錯,只能自認倒霉,卻要顧客負全責,并“追究”人家的法律責任,說得通嗎?
二、許霆并沒有砸了你的機器去盜竊你的錢,他最初并沒有偷盜的主觀故意。某種意義上說,是銀行“誘惑”許霆犯錯。
三、理論上,許霆得到這個錢,連“拾金而昧”也算不上。他“可能”認為,這是你銀行大發(fā)慈悲,或者為吸引顧客多用你發(fā)行的這個卡,即以取1000元當做取1元,因為這是你銀行的機器在人家的卡上“認可”的,而不是人家在自己的卡上做了手腳的結果。
許霆完全可用上述理由為自己辯護。當然,從事實來說,他應該及時向銀行反映自己的疑惑,而萬不該在懵懂中見利忘義。說得嚴重點兒,許霆取了超出自己卡里的錢,我們可以“認為”他良心不好,但這屬于道德范疇,充其量是不當得利,最多把錢追回,并給予批評教育而已。
銀行才應該是最講信譽的機構!可擁有“作怪”柜員機的銀行,連那個鋼琴店老板的風度和心胸,也沒有。我不時想起近年多家銀行“欺負”老百姓的不少事。比如,銀行從老百姓即將存入的錢中查出假幣,一概沒收;老百姓從銀行所取成沓的錢中發(fā)現假幣,銀行概不認賬,也絕不賠付。老百姓手拿存折,折上的錢不翼而飛,銀行說它概不負責……
在此案中,輕輕抹去銀行應負之責而單單嚴懲許霆,銀行將更加疏于管理,更加不負責任,更加蠻橫,從而更加信譽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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