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1月13日電 本應于2005年年底停止收取的機場建設費,因“復雜原因”,其原有政策執(zhí)行期限延續(xù)至2006年底。據(jù)《法制日報》報道,近日,民航總局再次宣布,機場建設費近期不會取消。
民航總局稱:機場作為國民經(jīng)濟發(fā)展的基礎設施,投資大、周期長、收益低,決定了政府必須承擔機場建設的主導作用。中國現(xiàn)階段機場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缺口很大,因此近期不能取消機場建設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莫于川認為,“費”都應該改成“稅”。政府收費的成本要遠遠高于收稅,有研究報告顯示,收費的成本要五倍于收稅的成本。理想的方式應該是在每張機票的構成中列入機場建設費一項,由售票機構劃給機場,并明確這個費用是商業(yè)性收費,用于機場的建設和經(jīng)營等,政府不應站出來。以后還會有民營機場,把機場建設費列為票價構成的一部分,便于市場的競爭,競爭才能帶來市場的繁榮。
報道稱,機場建設費理應嚴格執(zhí)行?顚S,不能挪作他用。但根據(jù)財政部及民航總局的規(guī)定,首都機場代表民航總局收取機場建設費,之后所有收入的50%由民航總局返回首都機場作為其收入。
北京大學稅法博士熊曉晴說,“費”與“稅”的最大區(qū)別在于:征收的主體不一樣,征稅要通過全國人大,要人民表決收還是不收?征稅有專門的機關、專門的程序以及配套的救濟制度,征稅是法制化的行為,比較透明,民眾也容易信賴。征費就不一樣了,地方政府就可以立一個名目開征,收“費”的主體有時候不明確,人們不知道這個“費”要征到什么時候?征的費都干了什么?沒有法定的征收主體和法定的征收程序,可控制征費行為的因素很少,因為中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征費法。(陳煜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