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4日電 據中國商務部官網發(fā)布公告稱,對于日本三菱麗陽公司擬收購璐彩特國際公司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商務部決定接受雙方所做承諾,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公告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收到日本三菱麗陽公司(簡稱三菱麗陽公司)擬收購璐彩特國際公司(簡稱璐彩特公司)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根據《反壟斷法》第三十條,現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審查過程。2008年12月22日,日本三菱麗陽公司向商務部提交了申報材料。三菱麗陽公司根據商務部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了補充,2009年1月20日,商務部認為申報材料達到了《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標準,對此項申報進行立案審查,并通知了三菱麗陽公司。鑒于雙方在甲基丙烯酸甲酯(Methylmethacrylate,簡稱“MMA”)市場份額較高,合并后導致的市場集中度變化幅度較大,且收購方因并購在MMA市場取得的市場支配力將產生縱向封鎖效應,2009年2月20日,初步階段審查工作結束后,商務部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書面通知了三菱麗陽公司,進一步審查截止日為2009年5月20日。在進一步審查過程中,商務部對集中造成的各種影響進行了評估,并于2009年5月20日前完成了審查工作。
二、審查內容。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商務部從如下幾個方面對此項經營者集中進行了全面審查:
(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fā)展的影響;
(六)其他因素對市場競爭產生的影響。
三、審查工作。立案后,商務部對此項申報依法進行了審查,對申報材料進行了認真核實,對此項申報涉及的重要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并通過書面征求意見、論證會和座談會以及約談當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MMA生產商、PMMA粒子生產商、PMMA板材生產商和集中交易雙方等方面意見。
四、相關市場。三菱麗陽公司和璐彩特公司的業(yè)務重疊主要是在MMA的生產和銷售上。除MMA外,兩家公司在某些特種甲基丙烯酸酯單體(SpMAs)、PMMA粒子和PMMA板材產品上也有少量重疊。因此,相關產品市場為MMA、SpMAs、PMMA粒子和PMMA板材。本項集中對除MMA外的其他三類產品市場影響很小。本項集中的相關地域市場為中國市場。
五、競爭問題。經審查,商務部依法對此項集中進行了全面評估,確認集中將產生如下不利影響:
從橫向看,此次交易很可能會對中國MMA市場的有效競爭格局產生負面影響。雙方合并后的市場份額達到64%,遠遠高于位于第二的吉林石化和位于第三的黑龍江龍新公司。憑借在MMA市場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麗陽公司有能力在中國MMA市場排除和限制競爭對手。
從縱向看,由于三菱麗陽公司在MMA及其下游兩個市場均有業(yè)務,交易完成后,憑借在上游MMA市場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麗陽公司有能力對其下游競爭者產生封鎖效應。
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商談。為了減少審查中發(fā)現的不利影響,商務部與集中雙方就附加限制性條件進行了商談。商談中,商務部就審查中發(fā)現的問題,要求集中雙方提出可行解決方案。集中雙方對商務部提出的問題表述了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決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經過評估,商務部認為集中雙方針對影響競爭問題提出的救濟方案,可以減少此項集中產生的不利影響。
七、審查決定。鑒于上述原因,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商務部認為,此項經營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將對中國MMA市場及其下游市場有效競爭產生不利影響。鑒于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集中雙方提出了足以消除不利影響的解決方案,商務部決定接受集中雙方所做承諾,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此項經營者集中,具體條件如下:
(一)產能剝離
璐彩特國際(中國)化工有限公司(簡稱璐彩特中國公司)將其年產能中的50%剝離出來,一次性出售給一家或多家非關聯的第三方購買人(“第三方購買人”),剝離的期間為五年。第三方購買人將有權在五年內以生產成本和管理成本(即成本價格,不附加任何利潤)購買璐彩特中國公司生產的MMA產品,該成本價由獨立審計師作年度核實。
如果在剝離期限內產能剝離未能完成,集中雙方同意商務部有權指派獨立的受托人將璐彩特中國公司的100%股權出售給獨立第三方(“全部剝離”)。
剝離應在擬議交易完成后的六個月內完成。如果璐彩特公司有合理理由提出延期申請,商務部有權將以上期限延長六個月(“剝離期限”)。
(二)獨立運營璐彩特中國公司直至完成產能剝離
在自擬議交易完成至完成產能剝離或完成全部剝離期間內(“獨立運營期”),璐彩特中國公司與三菱麗陽公司在中國的MMA單體業(yè)務將獨立運營,分別擁有各自的管理層和董事會成員。
在獨立運營期內,集中雙方將繼續(xù)在相互競爭的基礎上分別在中國銷售MMA,兩家公司不得相互交換有關中國市場的定價、客戶及其他競爭性信息。
獨立運營期內,集中雙方違反承諾發(fā)生重大違反行為,應支付總金額介于人民幣25萬元和人民幣50萬元之間的罰款,具體金額由商務部根據相關重大違反行為的性質及其對中國市場競爭的影響決定。
(三)未來五年不再收購也不再建新廠
未經商務部事先批準,合并后三菱麗陽公司在擬議交易交割后五年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在中國收購MMA單體、PMMA聚合物或鑄塑板生產商。
2、在中國新建生產MMA單體、PMMA聚合物或鑄塑板的工廠。
本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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