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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蘭州外資水企否認以停水威脅政府漲水價
2009年09月10日 15:06 來源:法制日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政資分開、強化政府的監(jiān)管和供水服務責任、引入競爭、真實地披露企業(yè)信息,實為解決問題的根本。

  正確協調政府、企業(yè)、公眾三方關系,清晰劃分政府與企業(yè)責任體系,則是水價調整的關鍵 

  法制網記者 廉穎婷

  “絕對不可能”。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蘭州威立雅)有關人士用五個字,來回應媒體的報道。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有一份內參遞到國務院有關領導案前,其中提到,蘭州威立雅以停水要挾地方政府漲水價!

  9月8日,蘭州威立雅接受《法制日報周末》采訪時,首度針對“外資要挾論”報道作出回應。

  而由“蘭州模式”引發(fā)的水務市場改革的爭論,又將政府、企業(yè)、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再分配及角色定位,推至表面。這其中的其復雜性遠超過漲價本身。

  首度回應媒體報道

  “近日,個別媒體由于不了解合資企業(yè)真實的運營狀況,所做的沒有客觀依據的報道,危言‘外資要挾政府漲價’,無論從國情、企業(yè)理念、職業(yè)道德來講,這都是絕對不可能發(fā)生的。

  “希望各界客觀真實地看待中國公用企業(yè),在實行公用行業(y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所做的大量積極探索性工作,支持和理解公用行業(yè)走出一條提升城市供水水平,滿足人民用水需求,公用行業(yè)充滿活力的發(fā)展之路!

  針對30年經營到期的回報率,這位人士也作出了回應。

  “在水價問題上,城市供水水價是由政府調控和決策的。在合資合同中,蘭州市政府并沒有向外方承諾投資的固定回報率和水價周期性上調。因此,政府完全能夠根據國家相關政策、供水企業(yè)發(fā)展現狀、以及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來制定合理的水價方案!

  “對30年經營期限到期后,固定資產的返還的約定,也有嚴格的規(guī)定。完全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也與通行的國際慣例相一致!

  被妖魔化的外資水企業(yè)

  外資水務企業(yè)在為中國供水市場帶來技術、資金、管理經驗的同時,也引發(fā)了公眾對水務公共設施安全的高度關注。尤其是一系列資產溢價收購的出現,使外資水務企業(yè)背上了“外資推高水價”的名聲。

  清華大學水業(y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濤根據調研分析后認為,目前外資水務企業(yè)在中國供水市場中的份額約在4%左右;水價并沒有因為社會企業(yè)(包括外資企業(yè))進入供水市場,而對當地的水價調整造成明顯的影響。

  因此,“不要妖魔化外資水務!备禎f。

  再來看法國威立雅水務(黃河)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威立雅)進入蘭州的情況。

  2007年11月,蘭州威利亞取得了蘭州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成為該市第一家取得特許經營的市政公用企業(yè)。

  其中,國有控股55%,由中方出任董事長兼黨委書記,市國資委履行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職權。因此,“能夠有效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用行業(yè)社會服務的性質也沒有變!

  上述蘭州威立雅人士強調,蘭州市政府國資委與法國威立雅水務(黃河)投資有限公司所簽訂的合資經營合同,經過了蘭州市、甘肅省、國家商務部等有關主管部門的嚴格審核。

  “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自2007年正式合資經營兩年來,目前雙方合作良好,企業(yè)發(fā)展呈現出良性健康的發(fā)展趨勢。”

  供水改革不能免除政府供水服務責任

  一位在蘭州市政領域工作多年的人士向記者坦言,由于政府的投資缺位,將所有供水設施的投資成本全部推進了價格,從而造成過大的價格壓力。

  同時,通過供水資產溢價轉讓,部分城市的國資部門從供水行業(yè)中抽離資本的現象并不鮮見。

  一些“市縣政府甚至用行政高壓的方式,逼迫供水企業(yè)為其政績工程投資”的現象,也普遍存在。而這些投資均是企業(yè)自行貸款,并“進入企業(yè)成本”。

  政府應承擔相應的公益性的投資責任被弱化,而社會投資又難當投資重任。

  所有投資成本都由企業(yè)自身承擔,水價上漲自然難免。

  “作為公共服務的供水服務需要政府投資,尤其是地方財政的投資,政府是公共服務當然的投資主體。中央政府需要通過轉移支付的形式,對城市供水領域的沉淀性資產部分給予補助性投資,提高供水服務設施的水平!备禎f。

  同時,水價要由消費者合理擔負,而并不是完全由消費者平均擔負。傅濤認為,政府有它的投資責任,要由財政列支部分來支持基礎行業(yè)投資以體現它的公益性,另外重要的一點就是,政府從社會保障角度要保障低收入人群的用水,降低他們的支付壓力。

  “無論任何形式的供水改革,不能免除政府的供水服務責任!鄙鲜鍪姓藛T表示。

  摻雜多種因素的水價

  “低價低質”已成為全國供水行業(yè)的普遍問題。

  “但是水質壓力不能成為調價的理由,價格管理辦法只承認成本和收益,因此每次調價,供水企業(yè)必須拿成本說事,而成本的不公開和公眾的不信任,約束了成本在調價中的作用!

  政府、企業(yè)、公眾各自從自身利益出發(fā),對水價的調整持不同的觀點,理順三者關系一直是價格管理中的難題。

  傅濤認為,水價可以稱為中國最為復雜的價格。這種復雜在于它不僅是政府定價,而且是地方政府定價,是政府根據多種因素的綜合定價。

  因此,水價雖然在居民支付比例中所占很小,卻往往摻雜了過多的政府政策性因素,水價調節(jié)手段在多種層次被濫用,政治事件、人事安排、物價指數、引資政策以及許多灰色的因素,都能夠直接影響地方政府的水價調整。因而城市供水價格的形成機制大都背離了成本基礎。

  公用事業(yè)改革專家趙旭認為,現在提出的漲價原因,無非是兩類,一是企業(yè)成本上升導致虧損,二是將提高價格作為引導節(jié)約用水的經濟激勵手段。

  對于第一類原因,必須要將企業(yè)的真實成本向社會公開。漲價就有了依據,就會得到老百姓的支持。

  而我們現在所看到的情形是,申請調價的企業(yè)(無論是外資還是國有)都以商業(yè)秘密為理由拒絕公開詳細的成本數據。這就難免讓老百姓懷疑企業(yè)是否真的虧損,虧損到底是怎么造成的,虧損程度有多大,老百姓對調價自然就不會支持。

  平心而論,近年來的確有很多引起成本上升的因素,如城市化要求能力管網擴建,農村發(fā)展要求城市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等等。但問題是,除此之外,還有沒有其他導致虧損的原因,比如,人員配備是否合理,工資福利是否過高,管理有無漏洞,成本有無虛增,等等。

  對于第二類原因,應該提高水資源費,而不應當提高與供水公司相對應的水價。也就是說,供水公司不能從中受益。

  如果同一次提價中既包含第一類原因也包含第二類原因,也應當將兩者各占多少比例說清楚。其中第一類仍然要公開相應的成本信息,第二類的收入應當上繳財政而不是歸供水公司。

  解決之道

  目前,在我國推動水業(yè)市場化改革的兩大動機是:吸引資金;提高水業(yè)運營效率,實現水業(yè)的可持續(xù)性發(fā)展。

  “增加投資仍是政府推動水業(yè)改革的核心動機。其次才是對效率的追求。”傅濤說,現階段中國水務市場的改革大多是以投資和產權為核心,政府市場化改革的動機,更多是在解決投資不足的問題,偏離了市場化改革“提高效率”這一根本。

  傅濤認為,“這種偏離是水業(yè)設施建設巨大的資金缺口造成的。”

  同時,由于無法實現產權與經營權的合理剝離,產權改革左右了經營權改革的方向。使得供水行業(yè)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演變?yōu)楫a權改革。

  對于外資進入中國水務市場更深層的爭議,是政府應該充當何種角色?

  由于供水市場等一系列公用事業(yè)改革,實質上是對政府的改革。因此,改革前,政府的角色是公用事業(yè)服務的直接提供者;改革后,政府的角色要轉換為公用事業(yè)服務的保障者。即政、資分開。

  趙旭認為,保障者的職責包括:監(jiān)管;籌資、服務采購與補貼。

  因此,政資分開、強化政府的監(jiān)管和供水服務責任、引入競爭、真實地披露企業(yè)信息,實為解決問題的根本。

  同時,正確協調政府、企業(yè)、公眾三方關系,清晰劃分政府與企業(yè)責任體系,則是水價調整的關鍵。

  當然,傅濤并不否認,我國水務市場改革的目標逐漸開始向“提高效率”轉變:現在開始注重監(jiān)管,重視運營和服務水平,關注公眾利益和安全。

  趙旭也認為,水務市場的改革“基本上是在朝著一個正確的方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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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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