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2月1日起,如果機動車安檢機構要求機動車到指定場所維修、保養(yǎng)的,將面臨最高1萬元的罰款。
今天上午,國家質檢總局公布《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12月1日起施行。
質檢總局表示,《辦法》所稱的安檢機構,是指對上路行駛的機動車進行檢驗,并向社會出具公證數(shù)據(jù)的檢驗機構。
《辦法》規(guī)定,未取得檢驗資格許可證書即擅自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超出批準的檢驗范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證書的,將被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要求機動車到指定場所進行維修、保養(yǎng)的,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的投訴或異議的,逾期不改正,將被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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