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與“定金”要分清
2008年06月06日 14:58 來源:南方都市報 發(fā)表評論
律師會客室
案例:2008年2月,李某在某專賣店定購一款轎車,并約定了交車時間。銷售人員要求其先交1萬元定金,但在寫收據(jù)的時候,寫的是訂金。后來專賣店無法按時交車,李某要求專賣店雙倍返還定金,專賣店只肯退還1萬元。
律師評析(廣東惠宏信律師事務所郭志武):購車前銷售商通常會要求消費者先交付一定的“定金”,但其常故意將“定金”寫成“訂金”,但兩者在法律性質上相差甚遠。定金是《擔保法》規(guī)定的一種保證方式,交付定金一方如果不能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一方如果不能履行合同,需要雙倍返還定金。
本案例中,因銷售商的原因,汽車買賣合同不能履行,“定金”是要雙倍返還的,這就是法律上的定金保證責任;而“訂金”是預付款,如果不能履行,最多就是全部返還,銷售商就避免了雙倍定金責任。
【編輯:張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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