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在交通事故賠償中出現(xiàn)的“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價”等問題,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副院長宋魚水建議,應該對交通事故死亡、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建立起全國統(tǒng)一的賠償標準,并提高交強險的責任限額。
昨天,宋魚水表示,交通案件在法院中所占的比例逐年增多,已經與離婚糾紛及物業(yè)、供暖糾紛案件共同成為主要的類型化案件,由于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對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誤工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shù)仁马椚狈y(tǒng)一的賠償標準,導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因此才會容易出現(xiàn)“同案不同判”以及“同命不同價”的問題。
為此,應該在全國設立統(tǒng)一的標準,或者是根據地區(qū)經濟發(fā)展水平的不同來確定死亡、傷殘賠償金的不同標準。同時,還應該統(tǒng)一精神損害撫慰金尺度,法官可以在此基礎上結合精神損害后果的嚴重程度,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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