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4日電 據新華網報道,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中寧縣財政局原副局長徐長春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寧夏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徐長春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共財物據為已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其中徐個人貪污公款58.2萬余元,與他人合伙貪污公款9萬元,貪污數額共計67.2萬余元。徐長春還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24.7萬余元,歸個人使用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徐長春案發(fā)后,因“錢權交易”,曾任中寧縣財政局局長的原自治區(qū)黨委辦公廳行政處副處長董金銘被判有期徒刑11年,原自治區(qū)組織部干部處處長沈祖邦被判有期徒刑5年,青銅峽市國債服務部主任李建霞被判有期徒刑11年。此外,收受過徐長春錢財的20多名各級領導干部還受到黨紀、政紀處分。(陳曉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