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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毅敗訴揭秘:法院尊重新聞規(guī)律和法律理念

2002年12月23日 10:17

  被媒體猜測參與賭球為名譽將其告上法庭 一審敗訴震動法律界

  -該案為體育新聞官司媒體勝訴第一案

  -“公眾人物應容忍正當輿論監(jiān)督造成的輕微損害”寫進判詞

  12月18日,上海靜安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范志毅狀告上!稏|方體育日報》損害其名譽的官司敗訴。據(jù)稱,這是十多年來因體育新聞引發(fā)的官司中媒體首次勝訴。據(jù)了解,法院對新聞規(guī)律的尊重和先進的法律理念,在這起官司的勝敗之間起到了重要作用。

  1  媒體猜測范志毅賭球招致訴訟體育新聞官司媒體首度勝出

  就在范志毅在英國踢球獲得好評如潮的同時,他輸?shù)袅藸罡鎳鴥让襟w的一場官司。

  12月19日,參加完加的夫城隊與布里斯托爾城隊比賽后的范志毅,被當?shù)厍蛎酝镀痹u選為本場比賽的最佳球員。

  此前一天的12月18日下午1時許,上海靜安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范志毅狀告文匯新民聯(lián)合報業(yè)集團侵害其名譽權的官司敗訴。據(jù)法院查明的事實,官司起因于今年夏季國內媒體關于國腳涉嫌賭球的報道。

  6月14日,《體壇周報》在“某國腳涉嫌賭球”的報道中援引未經核實的消息透露說,6月4日的中哥之戰(zhàn),某國腳竟然在賽前通過地下賭博集團,買自己的球隊輸球。

  6月16日,作為本案被告的《東方體育日報》在題為《中哥戰(zhàn)傳范志毅涉嫌賭球》的報道中轉載了《體壇周報》的文章。文章進行排除式分析后指明,涉嫌球員為本案原告范志毅。文章同時報道了范本人的否定意見及足協(xié)、國家隊其他隊員的反應,還引用了網友的文章,并注明還將進一步關注此事件。

  此后6月17日、19日,《東方體育日報》報道了對范志毅父親的采訪和范志毅本人沒有賭球的聲明;20日,《體壇周報》對出自不實消息來源的報道聲明道歉。

  6月21日,《東方體育日報》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沒有涉嫌賭球》為題報道說,事實表明范志毅沒有賭球,所謂范賭球的謊言已不攻自破。文中言道:“本報通過連續(xù)報道為范志毅澄清事實真相,洗刷無端罪名的目的已達到!

  不想7月,范志毅向上海靜安區(qū)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東方體育日報》6月16日《中哥戰(zhàn)傳范志毅涉嫌賭球》的報道侵害了他的名譽權。

  經過5個月的審理,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對范志毅要文匯新民聯(lián)合報業(yè)集團賠禮道歉、賠償5萬元精神損失的請求,均判決不予支持。

  據(jù)稱,這次是媒體首次打贏因體育新聞引發(fā)的名譽侵權官司,而范志毅則成為第一位狀告媒體的敗訴之人。自1985年以來,此類官司國內曾有十幾起,無一例外均以媒體敗訴而告終。

  2  抽樣調查證據(jù)被法院采信

  球迷認為沒有影響范的名譽

  媒體被訴名譽侵權官司為何屢戰(zhàn)屢。看朔稏|方體育日報》又何以能一審勝訴?

  12月19日,《東方體育日報》代理人、上海市新文匯律師事務所富敏榮律師在西安他下榻的賓館接受記者采訪時透露了勝訴的秘訣。

  “一個人名譽是否受損,標準應是社會公眾對此人的評價是否降低。過去媒體被訴侵權官司,往往是原告說媒體的報道讓他名譽受損,精神遭受痛苦,公眾評價降低,不用舉證就定了案。法官往往很少考慮媒體的意見。媒體又苦于想不出辦法來證明對方的公眾評價是否降低!备宦蓭煹莱隽艘酝襟w多敗訴的原因。

  這次《東方體育日報》首次采取抽樣調查方法,獲取了一份公證證據(jù),用以證明范志毅的社會評價并沒有因為《東方體育日報》的報道而降低。富律師說,這份證據(jù)被法院采信是勝訴的關鍵。

  9月,富律師把15名球迷請到上海球迷俱樂部,進行了一次抽樣調查,調查結果進行了公證。調查主要有兩個問題:一是《體壇周報》報道所寫某“國腳”指的是誰?結果大家都回答說是范志毅;其次將《東方體育日報》刊發(fā)的四篇文章給球迷看,然后讓他們選擇,這些報道是說范賭球還是說范沒賭球,球迷都回答說,報道說范沒有賭球。

  法院在判決中確認了這份證據(jù)。判決書中說由盧灣公證處出具公證書的這份證據(jù),形式、來源合法,與本案相關聯(lián)。

  本案審判長、上海靜安區(qū)法院吳裕華法官說,法院沒理由排除這一證據(jù)。法院對這份公證證據(jù)進行了審查。法律也沒對公證證據(jù)作禁止性規(guī)定。

  此外,本案中的證據(jù)優(yōu)勢顯然在被告一方。原告方提供和被法院采信的證據(jù)只有一份。被告方提供和被法院采信的證據(jù)有7項之多。

  3   判決尊重新聞規(guī)律

  新聞報道有連續(xù)性

  “此次一審法院的判決表明了法院對新聞規(guī)律的尊重!备幻魳s律師說。

  本案庭審中法庭調查時間大約20分鐘,辯論時間則長達約兩個半小時。法官沒有限定原被告雙方的辯論時間。富律師說,法官讓律師放開說話,直到不愿說為止。

  庭辯焦點直指新聞規(guī)律。原告在起訴中說,被告以未經核實的消息為新聞來源,直接點名原告系傳聞中涉嫌賭球的球員,違反了新聞真實、準確、客觀三個原則,報道具有違法性,主觀上是故意炒作,造成對原告名譽的損害。

  富律師說,原告認為被告的第一篇文章已構成侵權,后面的報道不能改變第一篇文章所造成的傷害。他說,被告進行的是連續(xù)、求證式的報道,這是新聞報道中非常普遍的規(guī)律。

  被告的這一觀點在判決書中得到了體現(xiàn)。判決書中說,被告的系列報道是有機的、連續(xù)的,客觀反映了事件的全部情況,是一組完整的連續(xù)報道。就本案而言,不應將該組報道割裂。

  判決書中寫道,新聞報道由于其時效性的特點,不能苛求其內容完全反映客觀事實。顯然,被告的理由一定程度上再次被法官吸收。

  吳裕華審判長認為,新聞真實理論上講不可能恢復完整的客觀真實。一次審判如果找到了客觀真實,應該說是十分偶然的,因為證據(jù)不可能恢復歷史的原狀。按照媒體的調查只能報道到這里,就是新聞真實。

  因為被告《東方體育日報》引用了《體壇周報》未經核實的報道,而《體壇周報》的這篇報道后來又被證明不實,富律師說,原告就此認為被告是傳播謠言,應和捏造謠言者負同樣的責任。他說,這是不對的。只要有客觀的新聞來源,被告就沒有責任,也不應強求被告去盡核實的義務。

  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主觀上不存在過錯,行為也不違法。判決書的理由之一就是,本案爭議的消息來源并非被告主觀臆造,且從其文章結構和內容看,旨在連續(xù)調查“賭球傳聞”的真實性。

  4  公眾人物應容忍輕微侵權

  正當輿論監(jiān)督應予保護

  “即使原告認為爭議的報道點名道姓稱其涉嫌賭球有損其名譽,但作為公眾人物的原告,對媒體在行使正當輿論監(jiān)督的過程中,可能造成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容忍與理解!

  范志毅訴媒體侵權案一審宣判后,這段判詞立時成了媒體爭相報道的熱點。有專業(yè)人士言道,讀懂這段判詞才能真正明了,法律理念是決定官司勝敗的內在因素。

  12月19日晚6時許,開完會剛剛回到辦公室的本案審判長、上海靜安區(qū)法院吳裕華法官告訴記者,因為一直找不著感覺,合議庭法官花了兩個月時間,判決書才最終定稿。

  公眾人物為什么要對輕微損害容忍與理解?吳裕華審判長說,這段判詞引進了英美法系里“微罪不舉”這一比較先進的理念,所以有人說判詞大膽。

  所謂“微罪不舉”就是,媒體的報道可能造成了對公眾人物名譽在一定程度上的損害,但如果媒體沒有捏造事實,公眾人物應該“容忍”,而不應去追究媒體的責任。比較這一理念,法院判詞里加上了“即使”、“可能”兩個詞。

  這段判詞是判決書中的精華,吳裕華審判長說,當公眾人物的名譽權與輿論監(jiān)督權發(fā)生沖突時,都要服從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最大。

  “在媒體不是故意捏造、夸大事實或誹謗的前提下,應優(yōu)先保護輿論監(jiān)督權;在審理名譽侵權案中,審核媒體侵權的標準應‘嚴格’,對一般公民間名譽侵權標準則可‘寬松’。所謂‘嚴格、寬松’是說,同一類案件媒體可能就被認定為不侵權,公民之間可能就被認定為侵權。”

  吳裕華審判長認為,本案的公共利益是國人關注世界杯、關注中國足球隊,如果《體壇周報》報道之后沒有媒體去調查,直到現(xiàn)在還不知道范志毅是否賭球,那對球迷是不公正的。這樣的背景下,不論公眾人物是誰,都應優(yōu)先保護輿論監(jiān)督權。

  這段判詞宣判前在法官間引起很大爭議。有人說它是多余的話,既然說被告沒侵權,還講這段話干什么?宣判后有人質疑法官:“既然侵權,為什么又要別人容忍?”

  盡管這樣,這段多余的話還是被寫進了判詞。吳審判長認為,法院除了審判之外,還應對社會正氣、輿論起引導作用,對同類案件給所謂的公眾人物一個指導性意見。

  5  原告律師不服輸——

  媒體應慎重對待假新聞

  因為范志毅現(xiàn)在國外無法直接聯(lián)系,他的代理人、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聶鴻勝律師還不能確定范是否繼續(xù)上訴。聶律師19日接受記者采訪時顯然還不服輸。

  關于法院采信的被告方抽樣調查的公證證據(jù),聶鴻勝律師堅持認為,這一證據(jù)的內容和結論有異議,不能客觀反映真實情況。用這份材料說明范志毅的社會評價未受影響不妥。他說,這個問題應當這樣看,在媒體輻射的范圍內,只要有一個人因為看到報道后,對范志毅的評價降低了,就構成侵權。

  聶律師說,現(xiàn)在看當初出臺的是個假新聞,那么轉載媒體應該是一種什么態(tài)度,是不是有了這個消息馬上就報道出來,然后再繼續(xù)跟蹤調查下去進行報道。他認可一方面可以這樣做,但問題是“度”怎么把握。

  他說,前面有人造假,也承認是造假。那么傳播謠言的人同樣要負法律責任。對于可能涉及某人名譽的事情,應當慎重,可以在得到消息后先向有關部門反映,而不要急于見諸媒體。

  盡管現(xiàn)在一審法院判決認為被告點名不構成侵權,聶律師還是認為,被告點范志毅的名就構成侵權。

  6  判決能否產生更大影響

  還要看高法是否寫進公告

  富律師直言,此案判決書中使用了很多新聞概念。如果這些思路能被更多的法官接受,新聞官司將會大大減少。

  吳裕華審判長也認為,媒體被訴侵權官司勝少敗多的問題的確存在。一方面是法官不懂新聞規(guī)律所致,另一方面也有社會對媒體要求太高的因素。

  不過,這個案子能否對其他類似案件產生影響,目前還很難說。據(jù)記者了解,一個生效判決被收進最高法院每年的公告里后,才對全國的法院有一定的約束指導力。(來源:北京青年報)


 
編輯:宋方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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