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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押解疑犯用“頭套” 京報對此舉表贊賞

2002年12月23日 09:46

  中新網(wǎng)12月23日電 深圳法院近日采取向國際慣例靠攏的方式,在全國法院系統(tǒng)率先啟用戴“頭套”的做法提押犯罪嫌疑人。有媒體評論說,此舉最大的意義在于增強整個社會樹立尊重人的合法權(quán)益的意識,是向權(quán)利社會邁進的重要一步。

  據(jù)《法制日報》報道,19日上午,幾輛囚車停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大樓前。車門打開后,幾名全副武裝的法警將囚車里的10名被告人押下車,與以往不同的是,這些被告人頭上都套著一個深色頭套,看不到臉部,只露出兩只眼睛。這是該院經(jīng)過試行,正式啟用“頭套”的方式提押被告人。

  對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犯罪嫌疑人在從看押地押解到法院接受審判的過程中,采取在其頭部戴上“頭套”的方式,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借鑒中國香港地區(qū)和其他國家的作法。報道說,這種作法既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保護了犯罪嫌疑人的個人外觀形象,也有利于安全、順利地完成押解任務(wù)。

  《中國青年報》今天刊出的評論文章對深圳法院的舉措表示贊賞。文章舉出多個理由支持這一做法:

  一,讓刑事犯罪嫌疑人戴上頭罩是尊重其合理意愿的表現(xiàn)。一個人即便是真的犯了罪,從其個人意愿來說并不愿意被“曝光”,因為這種“曝光”是痛苦的。觸犯法律不能不懲處,但這種懲處卻不包括要對其進行“心罰”,出于人道主義考慮甚至還要盡量減少犯罪嫌疑人的壓力,使其能寧靜地接受審判、承擔處罰乃至走完人生的最后路途。

  二,人都是有好奇心的,尤其有想看到他人受懲時模樣的好奇心。但這種好奇嚴格來說并不是一種善良的、正當?shù)男膽B(tài),雖然它或許是人的一種自然心態(tài),但不值得鼓勵。讓刑事犯罪嫌疑人戴頭罩無疑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的這種好奇,使這種不值得鼓勵的心態(tài)無法實現(xiàn),因而有利于矯正人的心態(tài),提升社會文明程度。

  三,讓犯罪嫌疑人戴上頭罩可凈化案件報道語言,使他們少受不恰當語言的傷害。一些報道總是過量使用貶義的詞語來描述犯罪嫌疑人的面部表情,這難以保證犯罪嫌疑人的人格不受到傷害。如有的報道喜好對犯罪嫌疑人做這樣的描述:××一臉絕望的表情,××露出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神情,等等,這無疑是對被描述人人格尊嚴的傷害,這種“言論自由”是不在法律與道德保護的范疇之內(nèi)的。

  四,此時戴頭罩者尚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他是否真的犯了罪還有待于法律的最終認定。如果在此之前就大張旗鼓地將其當做罪犯來示眾,而最后法律對他的罪犯身份不予認定,那么,要消除誤捕的影響就會艱難許多。因此,讓犯罪嫌疑人戴頭罩還體現(xiàn)了無罪推定的法治精神。

  文章說,從某種意義上說,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quán)益的保障程度是社會人權(quán)狀況的一面鏡子。一個社會要致力于對普通公民的權(quán)利保護,對犯罪嫌疑人乃至罪犯的人權(quán)保護也同樣不該是被遺忘的角落。


 
編輯:余瑞冬

相關(guān)報道:臺灣法院將提供“頭罩”供不愿曝光當事人戴用 (2002-04-25 10: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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