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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毅訴《東方體育日報》案宣判 媒體勝訴

2002年12月18日 15:58


  中新網(wǎng)12月18日電 范志毅訴《東方體育日報》名譽侵權一案今天在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正式宣判,被告《東方體育日報》最終勝訴。這也是中國足球職業(yè)化以來第一例媒體勝訴的官司。

  據(jù)東方體育日報報道,判決書中指出,判斷一則新聞是否構成名譽侵權,應當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民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去衡量。首先,被告主觀上不存在過錯,行為也不違法。其次,被告的報道并未對原告的名譽造成損害后果。最后,報告的新聞報道是以為社會公眾利益進行新聞宣傳和輿論監(jiān)督為目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侵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范志毅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范志毅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2110元由范志毅承擔。


 
編輯:陸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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