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社 2002年09月04日星期三
首頁 新聞大觀 中新財經(jīng) 中新體育 中新影視 中新圖片 臺灣頻道 華人世界 中新專稿 圖文專稿 中新出版 中新專著 供稿服務 廣告服務
 
中新網(wǎng)分類新聞查詢>>

本頁位置:首頁>>新聞大觀>>社會新聞

河南上蔡一警官膽大包天私放疑犯 只被判拘役

2002年09月04日 10:46

  中新網(wǎng)鄭州9月4日消息:河南省上蔡縣公安局塔橋派出所原副所長劉賀偉因熟人說情,竟私自將一名連續(xù)搶劫3次的犯罪嫌疑人放走,法院認定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近日判處其拘役6個月,緩期1年執(zhí)行。

  2000年10月,井東波、李書生等人在塔橋一中參與搶劫。同年11月7日,上蔡縣人民檢察院對井東波、李書生批準逮捕。李書生于去年1月5日被該縣人民法院判刑,井東波外逃。

  河南工人日報報道說,今年1月21日,井東波在駕車外出時被民警截獲,經(jīng)審問,井東波承認了伙同他人參與搶劫的犯罪事實。塔橋派出所得知消息后,立即將井東波押回,并進行了審訊,井東波對伙同他人3次參與搶劫的事實供認不諱。

  次日,井東波的母親得知兒子被關押的消息后,便讓其親屬井海潮及一名村干部去說情,當時身為派出所副所長的劉賀偉明知井東波是批捕在逃犯,卻在未辦理任何手續(xù)的情況下,將井東波放走。同年4月井東波再次被抓獲歸案。(王登峰)

  新聞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輯:李淑國
 

新聞大觀| 中新財經(jīng)| 中新體育 中新影視| 中新圖片| 臺灣頻道| 華人世界| 中新專稿| 圖文專稿| 中新出版| 中新專著| 供稿服務| 聯(lián)系我們| 廣告服務

本網(wǎng)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帽揪W(wǎng)站稿件,務經(jīng)書面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