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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馬大案教訓:制度比人更可靠 2001年11月05日 16:02
聲明:本版文章之版權屬于原作者及原刊載媒體,如轉載請與原刊載媒體聯(lián)系,謝謝合作。 2001年10月10日,遼寧、江蘇兩地法院對慕綏新、馬向東貪污受賄等案分別作出一審判決。這一天,59歲的丁玉學將自己關在辦公室里,斟酌修改一篇感懷焦裕祿的文章。 “當時決定對馬向東立案調查時,專案組也沒想到會牽扯出那么多一把手。”丁玉學痛心地說。一年前大約這個時候的一天,站在蘭考大地上感懷共產黨員的楷模焦裕祿,丁玉學一定想起了遠在千里之外的沈陽,想起了那些似乎查不勝查的腐敗官員。 丁玉學,遼寧省監(jiān)察廳廳長。1983年,41歲的丁玉學任本溪縣主管紀檢監(jiān)察的縣委副書記,從那以后,丁玉學再也沒有脫離紀監(jiān)系統(tǒng)。作為“10·18”專案組成員之一,丁玉學參與了目前為止對慕綏新、馬向東集體腐敗大案查處的全過程。丁玉學認為,必須通過黨內立規(guī)、國家立法,健全和完善有關法規(guī)和制度,利用法制迫使權力在規(guī)范中運行。 日前,丁玉學接受了記者的專訪。 記者:輿論關于沈陽慕綏新、馬向東腐敗大案的反思已經談了很多,此案給我們留下的最大啟示在哪里? 丁玉學:從沈陽市慕綏新、馬向東等人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暴露出的問題看,腐敗產生的原因不止是一個簡單的道德品質問題,還有一個缺乏制度、機制和法制的問題,缺乏黨內監(jiān)督、法律監(jiān)督和群眾監(jiān)督的問題。 慕綏新、馬向東等人掌握土地批租、工程發(fā)包、產權交易、資金調撥、項目審定、辦證收費等行政審批大權,必然有人“尋租”,必然成為各種利益主體爭奪和腐蝕的對象。由于對權力缺乏法制規(guī)范,缺乏制約機制和監(jiān)督機制,而他們又把人民賦予的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最終成了拜金主義的俘虜、人民的罪人,給國家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巨額經濟損失。 這一慘痛教訓告訴我們,腐敗問題無論表現(xiàn)為何種形式、何種特點,它總是依附權力而存在,最終都歸結為對權力的濫用,導致權力的變質。因此,必須依法制約權力,監(jiān)督權力的運行,使權力隨時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監(jiān)督,這是廉政建設法制化的方向和重要內容。 記者:這一點在近期查處的很多大案要案中都有所體現(xiàn),那么在慕、馬案中是如何表現(xiàn)出來的? 丁玉學:從總體上看,腐敗問題的易發(fā)多發(fā),是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行政行為、企業(yè)行為和市場行為缺乏嚴密法制規(guī)范及其有效約束造成的。 如沈陽市1997年至2000年,慕綏新任市長、馬向東任常務副市長期間,在土地審批方面,大量經營性用地沒有依法實行招投標方式拍賣,隨意擴大劃撥供地范圍,地價管理不到位,工作程序顛倒,交易秩序混亂,使土地出讓收益不能應收盡收,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 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加強法制建設涉及面很廣,我們必須從那些最容易產生消極腐敗現(xiàn)象的具體體制、制度和權力最容易失控、失衡、失監(jiān)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入手,通過改革和健全法制來解決問題。 記者:有本書叫《總統(tǒng)是不能相信的》,其中傳達的一個重要理念即制度永遠比人和道德更為可靠。在制約官員的雙重機制中,您強調了制度的作用,在我們當前的國情下,完善制度的當務之急是什么? 丁玉學:首先應該做的是,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guī)律的要求,立規(guī)、立法、立制。將行之有效的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盡快上升為法規(guī),如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建筑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企業(yè)采購、藥品采購、產權交易市場等事項,經過近幾年按市場機制的辦法來處理,立法的條件也已趨向成熟,F(xiàn)在,已經出臺的《工程招投標法》正在進一步完善之中,《行政程序法》、《政府采購法》、《產權交易法》都已經進入了立法程序,抑制腐敗將是這些立法的一個重要目的。 記者:您曾經到韓國和日本考察過廉政建設,這些國家在廉政建設方面有哪些措施和辦法可以為我們借鑒? 丁玉學:在日本考察時,這個國家實名制的發(fā)達令人驚訝。在日本,只要政府公務人員的個人賬戶中出現(xiàn)大額的不合理存款,馬上就有檢察官介入調查。在美國,聯(lián)邦調查局廉政辦公室對公務員的存款實行了完全微機管理,并定期進行審計調查。國內在這方面的差距非常大,一個腐敗官員的個人賬戶中出現(xiàn)巨額存款長達數(shù)年也不一定會有人知道。在慕、馬案件的查處中,很多線索都來源于存款賬戶中的巨額不明款項。在這之前如果我們提前掌握并及時查處,也許根本不會發(fā)展到今天這樣,這就提醒我們,對家庭財產申報完全應該上升為立法,從源頭上抑制腐敗發(fā)生和發(fā)展的可能。 記者:慕馬大案之所以被稱為“窩案”、“串案”,最主要就是牽扯了包括市長在內的16名各級行政“一把手”。對“一把手”的制約成為了一個焦點話題,您怎么看這個問題? 丁玉學:從沈陽市發(fā)生的令人觸目驚心的慕綏新、馬向東等人嚴重腐敗案件看,一個非常深刻的教訓就是對“一把手”依法管理監(jiān)督不嚴。他們大多是各部門“一把手”,他們集各種權力于一身,重大問題、重大決策幾乎由個人說了算,權力運行失控,監(jiān)督制約乏力,甚至出現(xiàn)真空,對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監(jiān)督方面的法規(guī)制度執(zhí)行得不好,有些方面的法規(guī)制度滯后,有的幾乎是空白,有些與正在實施的法規(guī)制度相配套的硬性措施未能及時出臺,給腐敗分子留下可乘之機。 當前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越是高級干部,越是“一把手”,越是難以監(jiān)督和管理。這已經成為困擾我們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和進行廉政建設的一個難點問題。今年9月,全國人大和中組部聯(lián)合在遼寧召開座談會,主題即人大如何加強對行政執(zhí)法權的監(jiān)督,F(xiàn)在全國人大正在醞釀相關法規(guī)。 采訪札記 據(jù)遼寧省紀檢委最新公布的消息,對沈陽慕綏新、馬向東腐敗大案的第二批重要涉案人員,包括原沈陽市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夏任凡、慕綏新前妻賈桂娥等人的審理將于近日結束,并公布判決結果。到目前為止,涉及此案并被移送司法機關的共達62人,隨后,第三批第四批涉案人員將陸續(xù)接受公開審理。 一批腐敗要員在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的同時,給了沈陽這座老工業(yè)城市沉重一擊。慕綏新當政的最后一年里,沈陽市全年收取的土地轉讓金僅7000萬元。同在一省的大連市,轉讓的土地遠少于沈陽,但大連得到的轉讓金卻是17億元。僅此一項,沈陽財政收入一年即損失數(shù)十億元。而且,沈陽市政府尚欠工程款75億元,這是另一個同樣令人痛心的數(shù)字。 在集體腐敗造成的如此驚人損失的背后,是社會保障資金沒有到位的嚴峻現(xiàn)實,沈陽市10多萬下崗職工生活無法得到保障。今年上半年,沈陽老百姓越級上訪多達233件,涉及到政府、司法機關的分別是去年的6.7倍和2.6倍。這其中大多是腐敗官員們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 需要指出的是,這些僅僅是能夠計算得出來的損失,一位官員承認,城市形象、投資環(huán)境、政府公信力等這些數(shù)字無法明示的無形損失無疑更大,也將更為持久。腐敗“串案”,讓沈陽市乃至整個遼寧省為之付出了高昂的代價。(程剛) 摘自:中國青年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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