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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報評論:李文和案“沒種族歧視”? 2001年08月16日 11:46 聯(lián)邦司法部13日公布了聯(lián)邦檢察官貝洛斯在去年5月撰成的對李文和案的檢討報告。報告中指責能源部在對該案的初步調查中,“過快地”對李文和作出了“不成熟、不正當的判斷”,李文和夫妻“不該是唯一的涉嫌者”,并譴責聯(lián)邦調查局“調查不適當”,甚至于連“粗略的調查”都沒做,就“毫不遲疑且毫不置疑地”接受了能源部把李當做“最合邏輯的嫌疑犯”的判斷,用了三年時間“調查錯誤的罪案”。不過司法部的檢討中強調說,在李案中“沒發(fā)現(xiàn)種族歧視證據”。 報告中有些話是坦率的。例如,將控李案形容作是:基于中國竊密的錯誤假設,從一堆遭懷疑者中挑出李來進行隨意且誤導的獵取間諜活動。但卻說,乍看之下,聲稱出現(xiàn)了按種族設定(懷疑)目標之事,似乎有點依據,因為調查人員1995年主張“辨認出直接或間接進行(核武器設計)工作的華裔美國公民”。 報告說,不過,這建議從未執(zhí)行,它“僅只是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用華裔進行間諜活動的事實”。這話令人難信之處是他斷言了“從未執(zhí)行”。就算假設1995年沒執(zhí)行吧,它怎會成為后來沒執(zhí)行的證據? 報告的意思很明白,一句話說,搞李案是有一大堆錯誤的,都有證據的,但司法部調查了一年卻沒發(fā)現(xiàn)李案有種族歧視的“證據”。 在司法部看來,種族歧視的“證據”究竟何意,并不清楚。但若能反過來觀察一下被司法部的報告沒視為“證據”的一些事實,有助于人們了解司法部在李案的懷疑、調查、囚禁、起訴中全“沒發(fā)現(xiàn)種族歧視的證據”一語的涵意。 首先,“過快地”把李氏夫妻挑出來當“唯一的涉嫌者”,作出“不成熟、不正當的判斷”的原因,難道不正是由于種族歧視?洛斯·阿拉莫斯實驗室的前情報主管查爾斯·華盛頓去年在國會聽證中作證說,李受懷疑時的情報主管特魯洛克有“種族偏見”。實驗室的前反情報主管羅拔特·伏魯曼也在同一聽證中說:“調查人員有種秘而不宣的偏見,認為嫌犯一定是華人”,“每次談到李文和的動機時,就會談到他是華人,從未談到任何其他動機”。既然特魯洛克說他的涉嫌者名單上列有五個亞裔和六個白人,且“不想把調查集中在一個人身上”,以此作為他沒有種族歧視的依據,怎么一談到李的動機時就談他是華人?“從未談到任何其他動機”?特魯洛克的律師說,不過那是特氏的“上級”叫他做的。那“上級”是很奇怪的人,因為伏魯曼對國會說,他在電話上留話給特魯洛克,表示有意討論李案是否乃基于種族而進行調查的問題,“但特魯洛克沒回話”,而且“他的上級要他不要再討論此事”。不知那“上級”有沒有種族歧視? 其次,李案過程中到底有沒有種族歧視?李文和就覺得有,他的孩子也覺得有,亞裔團體和社區(qū)也普遍認為有。不僅李案有,據傳媒報導,還有一些亞裔科學家和一般人也因李案的影響而遭到種族歧視。這說明,李案不是在真空中發(fā)生的,而是在某種種族歧視的環(huán)境條件下發(fā)生的。當李案發(fā)生時出現(xiàn)過多少種族歧視的言行? 此外,李文和的遭遇跟前情報局局長多伊奇的待遇之差異,又說明了什么? 第三,最有趣的證據是,調查報告中所使用的該案代號“Kin dred Spirit”(“族裔精神”),不就明明白白地告訴人們,李被懷疑當間諜之處正是由于他是華裔?這明白地反映著調查人員的心態(tài)與想法。這算不算“證據”呢? 李文和正尋求對司法部、聯(lián)調局和能源部提出民事控案。司法部既是李文和案也是李文和控案的當事人。能不能說,對于當事人而言,就算“證據”掛在自己鼻尖上,都是很難“發(fā)現(xiàn)”的?!就如新澤西警方對于自己在公路上攔截少數族裔車輛檢查,其中的種族偏見,當然是一直“沒發(fā)現(xiàn)”的,雖然受害人已經經歷多年,且揭發(fā)了許久。 此外,司法部指示之下進行的調查報告要是承認李案有“種族歧視的證據”,豈不是注定在李文和控告該部的案件中它要敗訴?現(xiàn)在,司法部借著特魯洛克控告李文和說他搞種族歧視是誹謗的案件,要求公布一年前的這份調查報告,不能不令人懷疑這份報告是司法部為了逃避被控而準備的。畢竟美國的種族主義是玩得越來越微妙了。 (美國《僑報》2001年8月15日 作者:循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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