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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揭批“法輪功”:李昌等4名“法輪功”組織骨干認(rèn)罪服法

2001年3月2日 14:24

  檢察日報訊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日前傳出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法輪大法研究會”成員李昌、王治文、紀(jì)烈武、姚潔等4人的一審判決已于1月9日上訴期滿,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經(jīng)公開審理,于1999年12月26日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三罪并罰,分別判處李昌、王治文、紀(jì)烈武、姚潔有期徒刑十八年、十六年、十二年和七年,并于12月30日向各被告人送達(dá)了判決書,同時告知了其享有的上訴權(quán)利。

  2000年1月20日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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