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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銀行行長因貪污受賄被判死緩

2000年11月26日 08:55

  中新江蘇網(wǎng)11月25日消息:原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分行高新開發(fā)區(qū)支行行長眭振南因貪污受賄近日被南京市中級法院判處死緩。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11月至1996年5月,眭振南利用擔任工商銀行南京市分行高新開發(fā)區(qū)支行副行長、行長的職務便利,在向其他幾家單位融資、貸款過程中,采取“收款不入賬”的手段,侵吞本單位利息345萬元,另外,他還伙同本單位工作人員私分“小金庫”公款50萬元,眭個人得款10萬元。

  在受賄方面,法院認定,1995年上半年至1998年下半年,眭振南利用職務便利,在業(yè)務活動中,收受他人賄賂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62.1萬元、港幣3萬元。

  檢察機關認定眭振南在犯罪后,能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依法應視為自首。另外,案發(fā)后,眭振南貪污、受賄所得贓款已全部追回。

  法院對以上事實進行了認定。認為,眭振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貪污、收受巨額財物,情節(jié)特別嚴重,論罪當處死刑。鑒于被告眭振南自首和全部贓款被追回的情節(jié),故作出如下判決:以貪污罪判處其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3萬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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