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8日電 有島內法學界人士指出,“國務機要費”案可能無法短期內結案,因為起訴書所列證人達276人,只要被告否定證人在檢方的證詞,法院就必須傳證人到庭,由檢辯雙方對每個證人交互詰問;而依吳淑珍的身體狀況,她能否每次都到庭也大有問題,本案不確定因素實在太多。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臺北“地方法院”7日稱,檢方移送“國務機要費”案卷證后,將由全院庭長會議開會討論是否列為“矚重訴”案件,再抽簽分案;案件進行速度將由承審的合議庭決定。
陳水扁提出“一審被判貪污有罪就下臺”承諾,何時審結備受各方矚目。臺北“地院”對于社會矚目的案件,分案上通常分為兩類,一種是“矚重訴”案件,由人工抽簽分案;另一種是“矚訴”案件,則由計算機輪分。一般來說,案件標的金額達1億元以上的社會重大案件,或被告身份極受矚目者,歸類為“矚重訴”案,各法官到分案室抽簽,決定由誰承辦。
雖然“國務機要費”案的金額未達1億元,但臺北“地院”目前傾向歸為“矚重訴”案。至于“國務機要費”案結案時程,臺北“地院”發(fā)言人劉壽嵩表示,1年4個月只是“司法院”訂頒給法院的內部行政管考,法院審理速度,須視檢辯雙方攻防、案件準備程序整理爭點及審理期間證人到庭等是否順利,無法承諾能否在期限內審結;不過一定會加快腳步,盡速給社會交代。
有人士指出,機要費案可能無法短期內結案,因為起訴書所列證人達276人,只要被告否定證人在檢方的證詞,法院就必須傳證人到庭,由檢辯雙方對每個證人交互詰問;而依吳淑珍的身體狀況,她能否每次都到庭也大有問題,本案不確定因素實在太多。
有檢察官上內部網絡論壇指出,這是陳水扁的絕招,只要善用刑事訴訟法“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的規(guī)定,案子就可以一拖再拖。
法界人士指出,“司法院”雖然訂定一審法院結案期限是1年4個月,但沒多大拘束力,“中興銀行掏空案”一審調查逾8年才宣判;“拉法葉案”自2001年起訴至今,臺北“地院”還在審理,而“新瑞都案”也花2年多時間審理。